《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内容中“包括跨期套利持 仓”修改为“包括套利持仓”。修改后内容为:根据上述方 法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包括套利持仓)以 及客户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2 倍的保 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二、修改第二十六条中涉及硅铁期货合约限仓标准的内 容。具体为,硅铁期货合约自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5 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的限仓标准 由 15000 手修改为 8000 手;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6 个日历 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非期货 公司会员及客户的限仓标准由 5000 手修改为 2000 手;交割 月份,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的限仓标准由 1000 手修改为 500 手,自然人客户限仓标准为 0 手。 修订后的《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自 2018 年 9 月 17 日起实施。
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修订条款对照
2.《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8 年 8 月 24 日
具体详见交易所官网http://www.czce.com.cn/cn/rootfiles/2018/08/24/1533012131105040-153301213112887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