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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公告

    转:关于修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等业务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1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期转现交易细则》(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修订版)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资格管理业务指引》(修订版)已经交易所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以上业务规则自2020年3月9日起实施。

     

    附件:

    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2.《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修订对照表

    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6.《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对照表

    7.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8.《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9.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

    10.《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1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

    12.《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1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1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1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16.《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修订对照表

    17.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18.《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修订对照表

    19.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20.《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修订对照表

    2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期转现交易细则

    22.《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期转现交易细则》修订对照表

    2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2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修订对照表

    2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资格管理业务指引

    26.《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资格管理业务指引》修订对照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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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