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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春节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24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简称

    前海开源聚财宝

    基金主代码

    004368

    基金管理人名称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中国证监会《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通知》(证监办发[2018]105号)及沪深证券交易所休市安排

    暂停相关业务的起始日、金额及原因说明

    暂停申购起始日

    2019131

    暂停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9131

    暂停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9131

    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原因说明

    为了保证基金的平稳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前海开源聚财宝A

    前海开源聚财宝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4368

    004369

    该分级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通知》(证监办发[2018]105号)及沪深证券交易所休市安排,24日(星期一)至210日(星期日)休市,211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另外,22日(星期六)、23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决定如下:

    1)自2019131日起,暂停本基金代销渠道的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仍照常办理。

    22019211日起,恢复本基金代销渠道办理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敬请投资者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交易跨越节假日带来不便。

    投资者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ky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98)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并不等于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也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文件。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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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