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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信息系统硬件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20    

    为配合我司信息系统建设,现对所需硬件设备采购进行招标,具体事项如下:

    1.招标文件编号:中衍技采标〔201901

    2.项目名称:中衍期货有限公司信息系统硬件设备采购

    3.投标开始时间: 2019 3 4 日北京时间13 00分。

    4.投标截止时间: 2019 3 4 日北京时间13 30 分。

    5.开标时间:     2019 3 4 日北京时间13 30 分。

    6.投(开)标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B7

    7.投标商资质要求: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投标人的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3)投标人应同时具备所投标产品原厂商产品的代理资格或投标产品原生产厂商针对于本项目投标授权。

    4)代理商具备并承诺独立完成整个项目的能力,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

    5)代理商有期货、证券等金融行业项目经验。

    6)代理商必须在上海、北京设有常设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具有较大规模的销售和售后服务支持能力,具有专业售后服务支持人员。

    7)代理商承诺所供所有设备均为原厂正规合格产品,提供7*24*4服务。

    8)代理商应提供商誉声明文件。代理商应声明在最近三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败诉。

    8. 投标、中标及其他要求:

    1)招标文件的领取:投标人可在2019225900起联系招标联系人领取招标文件。

    2) 投标人应在前述投标开始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邮寄、快递或派人送至投(开)标地点。

    3)投标文件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二份副本,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骑缝章,其中内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4)开标:招标人应在前述开标时间进行开标,投标人可派员现场监督。

    5)中标:符合招标人对于投标人资质、供货、安装服务及付款要求的前提下,价低者得。价格一样,以和招标人历史合作项目总金额高者优先。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订货:中标产品必须完全按照或高于中衍期货有限公司招标要求中的配置参数并以中衍期货有限公司名义向招标产品原生产厂商订货,以订货单为凭,并免运费送至招标人指定地点。

    7)供货地点: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招标人指定地点。

    8)付款方式及发票:中标人供货、验收完毕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招标方支付全额货款。

    9)中标人应免费提供投标设备的安装服务并配合招标人完成设备验收。

    9.招标联系人:  

    招标联系人:王庆飞 010-52088291wangqingfei@cdfco.com.cn

    技术咨询人:丁飞 010-52093150dingfei@cdfco.com.cn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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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