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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

    2024年10月08日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4-09-30    

    2024年10月08日保证金调整与通知

    一、交易风险提示
         尊敬的客户,您在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注意控制持仓风险,及时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查询结算单。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二、今日交易提示

           因国庆假期临近,为防范市场风险,公司根据各交易所通知自2024年09月26日结算时起,调整交易保证金,具体标准见下表。

           今日郑商所FG411~501合约,上期所RB2411、2501~2509合约,HC2411~2503、2505合约,能源中心EC2412、2502、2508合约,出现单边市,交易所保证金调整,公司保证金同步调整

          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持仓情况,注意控制交易风险。

          各期货合约的交易所保证金参数及涨跌停板参数请以交易所公布数据为准。
    三、特别提示

    1.临近交割月提示

    1)上海期货交易所2411合约进入临近交割月提高保证金,白银(AG2411:18%)、铝(AL2411:15%)、氧化铝(AO2411:15%)、黄金(AU2411:17%)、丁二烯橡胶(BR2411:18%)、沥青(BU2411:18%)、铜(CU2411:15%)、燃料油(FU2411:18%)、热轧卷板(HC2411:17%)、镍(NI2411:18%)、铅(PB2411:15%)、螺纹钢(RB2411:17%)、橡胶(RU2411:16%)、锡(SN2411:17%)、漂针浆(SP2411:15%)、不锈钢(SS2411:15%)、线材(WR2411:15%)、锌(ZN2411:15%)。

    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411合约进入临近交割月提高保证金,阴极铜(BC2411:15%)、20号胶(NR2411:16%)、低硫燃料油(LU2411:18%)、原油(SC2411:18%)。

    3)郑州商品交易所PX411合约进入临近交割月提高保证金,对二甲苯(PX411:15%)。


    2.进入交割月提示

    1)上海期货交易所2410合约进入交割月提高保证金,除燃料油外其他各品种30%。

    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NR2410、BC2410合约进入交割月提高保证金,20号胶(NR2410:30%)、阴极铜(BC2410:30%)。

    3)郑州商品交易所410合约进入交割月提高保证金,动力煤(ZC410:65%),其他各品种35%。

    4)大连商品交易所2410合约进入交割月提高保证金,胶合板(BB2410:100%),其他各品种35%。

    5)广州期货交易所2410合约进入交割月提高保证金,工业硅(SI2410:35%)、碳酸锂(LC2410:35%)。

    6)中国金融交易所国债2409合约进入交割月提高保证金,国债30年(TL2409:6%)、国债10年(T2409:4%)、国债5年(TF2409:3%)、国债2年(TS2409:2%)。

    交易类别合约类别代码

    公司保金比例

    临时参数调整

    调整备注
    郑州交易所新动力煤ZC53.0%

    菜籽油NOI17.0%

    早籼稻NRI35.0%

    强麦NWH35.0%

    玻璃FG18.0%FG411~501:21%单边市
    油菜籽RS40.0%

    菜籽粕RM18.0%

    粳稻JR35.0%

    晚籼稻LR35.0%

    硅铁SF16.0%

    锰硅SM16.0%

    棉花一号CF15.0%

    棉纱CY10.0%CY411~502:12%交易所调整
    白糖SR15.0%

    TA甲苯TA16.0%

    普麦PM35.0%

    苹果AP17.0%

    甲醇NMA16.0%

    红枣CJ17.0%

    尿素UR15.0%

    纯碱SA18.0%

    短纤PF15.0%

    花生PK15.0%

    烧碱SH15.0%

    对二甲苯PX15.0%

    瓶片PR15.0%

    大连交易所玉米淀粉CS13.0%

    豆粕M14.0%

    黄大豆A12.0%

    焦煤JM25.0%

    鸡蛋JD14.0%

    铁矿石I22.0%

    纤维板FB15.0%

    胶合板BB100.0%

    聚丙烯PP14.0%

    玉米C14.0%

    豆二B14.0%

    豆油Y14.0%

    乙烯L14.0%

    棕榈油P16.0%

    聚氯乙烯V14.0%

    焦炭J25.0%

    乙二醇EG15.0%

    粳米RR11.0%

    苯乙烯EB15.0%

    液化石油气PG15.0%

    生猪LH15.0%

    上海交易所热轧卷板HC14.0%HC2412~2503、2505:17%单边市
    CU15.0%

    AL15.0%

    氧化铝AO15.0%

    橡胶RU16.0%

    白银AG18.0%

    沥青BU

    18.0%



    燃料油FU18.0%

    ZN15.0%

    黄金AU17.0%

    螺纹RB14.0%RB2501~2509:17%单边市
    线材WR14.0%

    PB15.0%

    SN17.0%

    NI18.0%

    漂针浆SP15.0%

    不锈钢SS14.0%

    丁二烯橡胶BR18.0%

    金融交易所上证50IH12.0%

    上证50期权HO14.0%

    国债10年期T3.0%

    国债30年期TL4.5%

    中证500IC12.0%

    沪深300IF12.0%

    国债5年期TF2.2%

    国债2年期
    TS1.0%

    沪深300股指期权IO14.0%

    中证1000IM12.0%

    中证1000股指期权MO14.0%

    能源中心原油SC18.0%

    20号胶NR16.0%

    低硫燃料油
    LU18.0%

    阴极铜BC15.0%

    集运指数欧线EC33.0%EC2412、2502、2508:36%单边市
    广州交易所工业硅SI
    16.0%

    碳酸锂LC20.0%

    提示:
    1)根据郑商所、大商所的交易规则,自然人的持仓不允许进入交割月,公司在进入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对仍然持有即将进入交割月合约的自然人客户持仓进行减仓处理
    2)根据上期所的交易规则,对进入交割月的各品种持仓手数需要做整数倍的调整,公司在进入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对客户持仓不符合持仓规则的部分进行减仓处理。
    3)根据中金所的交易规则,对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的客户,国债期货合约持仓在进入交割月前的第二个交易日需要调整为0手。
    4)根据能源中心交易规则, 截止到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倒数第九个交易日闭市前,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公司将在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倒数第九个交易日,对仍然持有即将进入交割月合约的自然人客户持仓进行减仓处理。
    5)机构客户不符合交易所交割要求所引发的风险或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具体请参看各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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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