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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交易所期权合约2024年9月到期提示

    发布时间:2024-08-07    

    尊敬的客户:

    2024年9月6日为大商所、广期所2410期权合约到期日;

    2024年9月11日为郑商所2410期权合约到期日(除对二甲苯、苹果);

    2024年9月10日为能源中心2410期权合约到期日;

    2024年9月20日为中金所2409期权合约到期日;

    2024年9月24日为上期所2410期权合约到期日;

    2024年9月26日为郑商所苹果、对二甲苯2411期权合约到期日。

    请您密切关注上述合约的交易及行权事项,及时做好相关交易或行权与履约准备。现就期权合约到期日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商品期权:

    (一)以大商所、广期所、郑商所、上期所、能源交易中心2410期权合约为美式期权,请您在期权到期前通过客户端进行平仓、行权或放弃,以妥善了结您的期权持仓。到期日平仓操作截止时间15:00,行权、放弃操作截止时间15:15,用于行权的资金截止入金时间15:15

    选择平仓的,请于收盘前平仓,平仓挂单尾盘未成交的,请务必于15:00前及时撤单释放持仓,以免对后续的期权操作造成影响;

    选择行权的,请及时关注标的期货的最新价及结算价的差异,于15:15之前自主通过客户端提交行权申请;

    选择放弃的,请于15:15之前自主通过客户端提交放弃申请。

    (二)对于未申请行权或未申请放弃的实值期权买方持仓,到期日15:15之后,如您的期货账户行权资金不足,我公司将对部分或者全部到期持仓合约放弃处理。

    (三)期权卖方到期日未平仓的,结算时需按交易所配对结果履约。

    (四)持有同一到期合约的多空持仓,分别参与行权、履约。

    (五)期权实值或虚值的判断依据为期权合约执行价与标的期货合约到期日当日结算价(非收盘价)比较。

    (六)期权合约行权与履约后,将获得相应的期货合约持仓,请您在结算后及时通过结算单查询行权及履约结果,并注意期货头寸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资金不足、持仓超限等风险)。

     二、股指期权:

    (一)以中金所的股指期权合约为欧式期权,买方只可在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当天行使权利,目前不支持通过客户端提交行权或放弃指令。

    (二)股指期权合约均采用现金交割方式,到期日收盘后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交割盈亏,了结未平仓合约。股指期权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沪深300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三)到期日收盘后,对于股指期权买持仓,我司将按照客户行权手续费作为每手行权最低盈利金额向交易所提交申请行权,每手实值额大于我司客户行权手续费的持仓合约,交易所将自动行权并进行现金交割,其他持仓合约将被放弃。

    (三)对于股指期权卖持仓,结算时需按交易所配对结果履约。

    (四)持有同一到期合约的多空持仓,以净持仓参与行权、履约。

    (五)期权合约行权与履约后,请您在结算后及时通过结算单查询行权及履约结果。

    特此通知。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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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