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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406合约的持仓调整提示

    发布时间:2024-05-07    

    尊敬的客户:

    6月份即将来临,根据上期所、能源交易中心、大商所、郑商所、广期所、中金所规则,须对2406合约的持仓手数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

    1、5月31日客户持有2406合约须调整为下列整数倍:铜、铝、锌、铅5手的整数倍;黄金3手的整数倍;白银、锡、纸浆2手的整数倍;螺纹、线材、热卷30手的整数倍;不锈钢12手的整数倍;镍6手的整数倍;氧化铝15手的整数倍;BR橡胶2手的整数倍;橡胶、沥青无需调整。进入交割月后(6月),各2406合约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上述相应的整数倍。

    2、5月24日燃料油2406合约个人客户持仓须调整为0手。

    3、5月31日为燃料油2406合约机构客户持仓最后交易日。

    4、6月7日2406合约(除燃料油外)的个人客户持仓须调整为0手。

    5、6月17日为2406合约(除燃料油外)机构客户最后交易日。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1、5月21日原油2406合约的个人客户持仓须调整为0手,5月31日为原油2406合约机构客户最后交易日。

    2、5月24日低硫燃料油2406合约的个人客户持仓须调整为0手,5月31日为低硫燃料油2406合约机构客户最后交易日。

    3、6月7日20号胶2406合约的个人客户持仓须调整为0手,6月17日为20号胶2406合约机构客户最后交易日。5月31日客户持有20号胶2406合约进入交割月需要调整为10手的整数倍。

    4、6月7日国际铜2406合约个人客户持仓须调整为0手,6月17日为国际铜2406合约机构客户最后交易日。5月31日客户持有国际铜2406合约进入交割月需要调整为5手的整数倍。

    5、6月24日集运欧线2406合约最后交易日,最后交易日即交割日,当日收盘前未自行平仓的客户将自动转入现金交割。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

    1、个人客户不允许持仓进入交割月,5月31日2406合约的个人客户持仓须调整为0手。

    2、6月17日为2406合约机构客户最后交易日(6月25日为鸡蛋2406、乙二醇2406、苯乙烯2406合约、天然气2406机构客户最后交易日),机构客户参与交割应调整为下列整数倍:焦炭为10手的整数倍,豆二、焦煤及铁矿石为100手的整数倍。

    四、郑州商品交易所:

    1、个人客户不允许持仓进入交割月,5月31日2406合约的个人客户持仓须调整为0手。

    2、6月17日为2406合约机构客户最后交易日(6月7日为动力煤2406合约机构客户最后交易日),机构客户参与交割应调整为下列整数倍:棉花为8手的整数倍、棉纱为4手的整数倍、动力煤为200手的整数倍。

    五、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1、6月21日为股指2406合约最后交易日,最后交易日即交割日,当日收盘前未自行平仓的客户将自动转入现金交割。

    2、国债2406合约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的客户5月30日结算前须调整持仓为0手,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的客户6月14日为最后交易日。

    六、广州期货交易所:

    1、个人客户不允许持仓进入交割月,5月31日2406合约的个人客户持仓须调整为0手。

    2、6月17日为2406合约机构客户最后交易日,机构客户参与交割应调整为下列整数倍:工业硅为1手的整数倍,碳酸锂为1手的整数倍。

    请持有上述各合约的客户及时调整持仓,如您未及时自行调整,公司将在各交易所规则规定持仓调整日对不符合交易规则的持仓进行强平处理。

    提示:机构客户不符合交易所交割要求所引发的风险或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客服咨询电话:4006881117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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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