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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商所、郑商所、上期所、能源交易中心、中金所、广期所期权合约2024年5月份到期日提示

    发布时间:2024-04-12    

    尊敬的客户:

    以大连商品交易所2406期货合约为标的的期权合约到期日(即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5个交易日,即2024年5月10日。

    以广州期货交易所2406期货合约为标的的期权合约到期日(即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5个交易日,即2024年5月10日。

    以郑州商品交易所2406期货合约为标的的期权合约到期日(即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15日前第3个交易日(除对二甲苯),即2024年5月13日;对二甲苯2406期权合约为交割月份前二个月倒数第3个交易日,即2024年4月26日

    以上海期货交易所2406期货合约为标的的期权合约到期日(即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倒数第5个交易日,即2024年5月27日。

    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406期货合约为标的的期权合约到期日(即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前第一个月到数第十三个交易日,即2024年5月15日。

    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405期货合约为标的的股指期权合约到期日(即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份的第3个周五,即2024年5月17日。

    请您密切关注上述合约的交易及行权事项,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及时做好相关交易或行权与履约准备。为确保期权合约到期日行权和履约顺利进行,您应在参与期权交易前充分了解期权行权和履约的相关规则和风险,审慎决定是否在期权合约到期日持有相关期权合约并参与相关期权合约的行权和履约。现就期权合约到期日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商品期权:

    (一)以大连商品交易所2406期货合约为标的的期权合约为美式期权,买方可以选择平仓、行权、到期日申请放弃自动行权;

    以广州期货交易所2406期货合约为标的的期权合约为美式期权,买方可以选择平仓、行权、到期日申请放弃自动行权;

    以郑州商品交易所2406期货合约为标的的期权合约为美式期权,买方可以选择平仓、行权、到期日放弃;

    以上海期货交易所2406期货合约为标的的期权合约为美式期权,买方可以选择平仓、行权、到期日放弃;

    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406期货合约为标的的期权合约为美式期权,买方可以选择平仓、行权、到期日申请放弃自动行权。  

    (二)期权买方申请行权或到期日满足自动行权的实值期权的持仓买方,需按照我司要求保证期货账户可用资金充足,资金不足部分我司将进行放弃行权处理。

    (三)期权买方为虚值期权,如若申请行权将会面临亏损。

    (四)期权实值或虚值的判断依据为期权合约执行价与标的期货合约到期日当日结算价(非收盘价)比较。

    (五)期权卖方可以选择平仓,未平持仓可能会被履约。

    二、股指期权:

    (一)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405期货合约为标的的股指期权合约为欧式期权,买方只可在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当天行使权利。

    (二)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405期货合约为标的的股指期权行权时由交易所按照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现金交割。其中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沪深300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股指期权合约每日(含最后交易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的±10%。

    (三)客户在同一交易编码下的某一期权合约持仓,以净持仓参与行权或者履约。

    (四)若您不行权,可以在到期日收盘前选择平仓。

    (五)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405期货合约为标的的股指期权合约暂不支持通过客户端提交行权和放弃行权,股指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我司将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将客户的行权手续费作为最低盈利金额提交至交易所,当日结算时到期合约的实值额(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乘以合约乘数)大于最低盈利金额时,客户的买方持仓将自动行权,反之则放弃行权。

    请您在到期日结算后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结算单查询行权履约结果,并关注账户资金与持仓风险。

    特此通知,请您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确保交易顺利。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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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