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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权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

    发布时间:2024-02-29    

    尊敬的客户: 

        本说明书只扼要陈述期权交易的风险,并未穷尽与期权交易相关的所有风险和其他重要事项。您应当充分理解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行权与履约规则以及相关风险,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期权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您应当满足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您的适当性评价结果,不能取代您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者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您依法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您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 您符合相应准入条件,不表明本公司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即不构成对您的交易建议,也不构成对您交易获利的保证。 

        二、您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期权的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各交易场所关于期权的业务规则和各类通知公告以及我公司的相关通知公告,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期权交易相关业务规则、保证金计算、持仓限额、到期日等方面的调整与变动。 

        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买入期权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本金;如您卖出期权可能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远大于该期权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 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在期权交易过程中,您应当随时关注您账户的权益、市值权益变化。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 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场所关于期权平仓、行权与履约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场所以及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 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 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以及该合约的市场行情变动风险。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相对最新价或收盘价的虚值期权在行权时可能因 为相对结算价计算而成为实值期权。在期权合约到期日,除深度虚值期权外,您应当自行平仓、行权或放弃处理您的期权合约持仓,如您未自行处理,期货公司有权在交易场所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权或放弃处理,期货公司处理结果可能与您的预期不一致,由此产生的风险与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商品期权合约到期日,商品期权合约买持仓申请行权时,如您的资金不能满足行权所需期货公司保证金要求,期货公司有权对您的实值期权买持仓申请放弃,由此产生的风险与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股指期权合约到期日,期货公司有权对股指期 权买持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我司标准手续费作为每手行权最低盈利金额向交易场所提交申请,交易场所将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进行现金交割,您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买入临近到期深度虚值期权合约盈利的可能性极低,并可能损失全部投资,深度虚值期权买方行权将面临亏损,您应当谨慎避免此类非理性操作。 

        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的涨跌幅限制的计算方式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幅计算方式不同,您应当关注期权合约的每日涨跌停价格。 

        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场所市价指令是以涨跌停板价格进行委托,期权涨跌停幅度可能远大于权利金价格,且由于期权合约数量众多,部分合约流动性不足,如果使用市价指令进行委托,可能导致最终成交价格超出预期造成损失,请您谨慎使用市价指令参与期权交易。 

        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因期权合约的市场流动性不足、交易规则变化等因素,您可能会难以甚至无法将您持有的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此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风险与损失。      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业务可能面临各种操作风险、技术系统风险、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并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本《期权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无法揭示从事期权合约交易的所有风险和 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权合约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场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财务状况、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和承受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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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6881117服务时间:8:30-17:00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