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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

    2024年01月16日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4-01-15    

    2024年01月16日保证金调整与通知

    一、交易风险提示
         尊敬的客户,您在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注意控制持仓风险,及时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查询结算单。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二、今日交易提示

          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持仓情况,注意控制交易风险。

          各期货合约的交易所保证金参数及涨跌停板参数请以交易所公布数据为准。
    三、特别提示

    1.临近交割月提示

    1)上海期货交易所2402合约进入临近交割月提高保证金,白银(AG2402:15%)、铝(AL2402:15%)、氧化铝(AO2402:15%)、黄金(AU2402:15%)、丁二烯橡胶(BR2402:17%)、沥青(BU2402:15%)、铜(CU2402:15%)、燃料油(FU2402:20%)、热轧卷板(HC2402:15%)、镍(NI2402:18%)、铅(PB2402:15%)、螺纹钢(RB2402:15%)、锡(SN2402:17%)、漂针浆(SP2402:15%)、不锈钢(SS2402:15%)、线材(WR2402:15%)、锌(ZN2402:15%)。

    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402合约进入临近交割月提高保证金,阴极铜(BC2402:15%)、20号胶(NR2402:15%)、低硫燃料油(LU2402:15%)、原油(SC2402:15%)。

    3)郑州商品交易所402合约进入临近交割月提高保证金,玻璃(FG402:17%)、纯碱(SA402:17%)、硅铁(SF402:18%)、锰硅(SM402:18%)、尿素(UR402:16%)、动力煤(ZC402:55%),其他各品种15%。


    2.进入交割月提示

    1)上海期货交易所2401合约进入交割月提高保证金,除燃料油外其他各品种35%。

    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NR2401合约、BC2401合约进入交割月提高保证金,20号胶(NR2401:35%)、阴极铜(BC2401:35%)。

    3)郑州商品交易所401合约进入交割月提高保证金,动力煤(ZC401:65%)、粳稻(JR401:40%)、普麦(PM401:40%)、早籼稻(RI401:40%)、强麦(WH401:40%),其他各品种35%。

    4)大连商品交易所2401合约进入交割月提高保证金,胶合板(BB2401:60%),其他各品种35%。

    5)广州期货交易所2401合约进入交割月提高保证金,工业硅(SI2401:35%)、碳酸锂(LC2401:35%)

    6)中国金融交易所国债2312合约进入交割月提高保证金,国债30年(TL2312:6%)、国债10年(T2312:4%)、国债5年(TF2312:3%)、国债2年(TS2312:2%)。

    交易类别合约类别代码

    公司保金比例

    临时参数调整

    调整备注
    郑州交易所新动力煤ZC53.0%

    菜籽油NOI12.0%

    早籼稻NRI35.0%

    强麦NWH35.0%

    玻璃FG16.0%

    油菜籽RS40.0%

    菜籽粕RM12.0%

    粳稻JR35.0%

    晚籼稻LR22.0%

    硅铁SF18.0%

    锰硅SM18.0%

    棉花一号CF10.0%CF403/405:12%交易所调整
    棉纱CY10.0%

    白糖SR10.0%

    TA甲苯TA11.0%

    普麦PM35.0%

    苹果AP13.0%AP403/404/405:16%交易所调整
    甲醇NMA12.0%

    红枣CJ16.0%CJ403/405/407/409:19%交易所调整
    尿素UR11.0%UR403/404/405:14%交易所调整
    纯碱SA16.0%

    短纤PF13.0%

    花生PK13.0%

    烧碱SH17.0%

    对二甲苯PX17.0%

    大连交易所玉米淀粉CS8.0%

    豆粕M10.0%

    黄大豆A10.0%

    焦煤JM22.0%

    鸡蛋JD11.0%

    铁矿石I18.0%

    纤维板FB15.0%

    胶合板BB60.0%

    聚丙烯PP10.0%

    玉米C10.0%

    豆二B10.0%

    豆油Y10.0%

    乙烯L10.0%

    棕榈油P11.0%

    聚氯乙烯V10.0%

    焦炭J22.0%

    乙二醇EG11.0%

    粳米RR8.0%

    苯乙烯EB11.0%

    液化石油气PG12.0%

    生猪LH13.0%

    上海交易所热轧卷板HC10.0%

    CU11.0%

    AL11.0%

    氧化铝AO12.0%

    橡胶RU11.0%

    白银AG13.0%

    沥青BU

    14.0%



    燃料油FU14.0%

    ZN11.0%

    黄金AU10.0%

    螺纹RB10.0%

    线材WR11.0%

    PB11.0%

    SN15.0%

    NI18.0%

    漂针浆SP11.0%

    不锈钢SS12.0%

    丁二烯橡胶BR15.0%

    金融交易所上证50IH12.0%

    上证50期权HO14.0%

    国债10年期T3.0%

    国债30年期TL4.5%

    中证500IC12.0%

    沪深300IF12.0%

    国债5年期TF2.2%

    国债2年期
    TS1.0%

    沪深300股指期权IO14.0%

    中证1000IM12.0%

    中证1000股指期权MO14.0%

    能源中心原油SC14.0%

    20号胶NR10.0%

    低硫燃料油
    LU13.0%

    阴极铜BC13.0%

    集运指数欧线EC17.0%EC2404~2412:27%交易所调整
    广州交易所工业硅SI
    13.0%

    碳酸锂LC19.0%LC2402:25%,交易所调整
    提示:
    1)根据郑商所、大商所的交易规则,自然人的持仓不允许进入交割月,公司在进入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对仍然持有即将进入交割月合约的自然人客户持仓进行减仓处理
    2)根据上期所的交易规则,对进入交割月的各品种持仓手数需要做整数倍的调整,公司在进入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对客户持仓不符合持仓规则的部分进行减仓处理。
    3)根据中金所的交易规则,对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的客户,国债期货合约持仓在进入交割月前的第二个交易日需要调整为0手。
    4)根据能源中心交易规则, 截止到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倒数第九个交易日闭市前,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公司将在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倒数第九个交易日,对仍然持有即将进入交割月合约的自然人客户持仓进行减仓处理。
    5)机构客户不符合交易所交割要求所引发的风险或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具体请参看各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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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