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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教育
    风险揭示

    关于期货异常交易行为风险揭示书

    发布时间:2022-12-20     来源:中衍期货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下发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公司现特向您揭示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风险如下:

    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必须接受交易所监管及期货公司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和监控,自觉规范交易行为。当投资者的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 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投资者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三) 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四) 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五) 日内撤单次数过多;

    (六) 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

    (七)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八) 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 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

    (十一)  利用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交易等手段转移资金或扰乱交易管理秩序;

    (十二)  自然人投资者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十三)  致使交易风险、交割风险或结算风险明显增大;

    (十四)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请您根据交易所上述规定,自觉规范您的期货交易行为,合法合规地参与期货交易。若您的账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况,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可以对您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拒绝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交易所可以对您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发布警示函、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办法和规定采取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关于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风险,请充分知晓。

     

    交易所

    自成交

    频繁报撤单

    大额报撤单



    郑商所

    5次及以上

    单个交易日单一合约撤销单500次及以上

    单个交易日单个合约大额撤单(单笔800手及以上)50次以上


    某一合约涨跌停后,当日在该涨跌停板撤销100次及以上


    大商所

    5次及以上

    单个交易日单一合约撤销单500次及以上

    单个交易日单个合约大额撤单50次及以上


    并且单笔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量手数的80%


    上期所

    5次及以上

    单个交易日单一合约撤销单500次及以上

    单个交易日单个合约大额撤单(单笔300手及以上)50次以上



    能源中心

    5次及以上

    单个交易日单一合约撤销单500次及以上

    单个交易日单个合约大额撤单(单笔300手及以上)50次以上



    中金所

    5次及以上

    单个交易日单一合约撤销单500次及以上

    单个交易日单个合约大额撤单100次及以上


    并且单笔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量手数的80%


    此表仅供参考,请以交易所最新规则为准。

     

     



    定义

    上期所、能源中心

    中金所

    大商所

    郑商所

    异常交易处罚

    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异常交易处罚

    统计口径

    5家交易所各自按照异常交易类别(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进行统计,限制第三次异常交易的品种及合约

    第一次

    交易所通知期货公司,期货公司通知客户

    第二次

    客户列入交易所重点监控名单

    第三次

    限制第三次达标合约所属品种开仓至少1个月

    限制第三次达标合约开仓至少一个月

    清零规则

    年度清零,且某类别异常交易行为累计发生收到交易所限制开仓1个月处罚后重新统计发生次数

    此表仅供参考,请以交易所最新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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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6881117服务时间:8:30-17:00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