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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公告

    关于客户移仓业务有关事项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2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提升交易所服务水平,自2022年7月29日起,我所开展客户移仓业务。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办理

      客户申请移仓的,可以通过移出方期货公司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结算交割栏目下的客户移仓业务模块提交客户移仓申请,非期货公司会员申请移仓的,自行提出申请。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通过其委托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提出申请。移仓申请经移入方期货公司会员确认后,于收市前提交至交易所审批。在收市前完成审批的申请,将在当日处理。

      二、业务要求

      请各会员单位尽快升级结算系统和盘后数据报送系统以支持客户移仓相关业务,未升级系统的会员单位不得代客户申请办理客户移仓业务。

      三、手续费

      暂免收取客户移仓手续费。

      客户移仓业务咨询电话: 0411-84808647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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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6881117服务时间:8:30-17:00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