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衍期货官方网站!
  • 登录/注册
  • 智能客服
  •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6881117
  • 投研中心

    投研中心
    热点文章
    您的位置: 首页 投研中心 热点文章

    六百亿汽车购置税减征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2-05-27 08:30:20    

    5月23日,国常会提出,为了努力推动经济回归正常轨道,决定实施六方面三十三项措施等一揽子稳经济措施。其中与汽车产业相关的政策是:汽车央企发放九百亿元货车贷款,要银企联动延期半年还本付息;以及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六百亿元。

    虽然细节没有公布,但根据“阶段性”、“减征”、“部分”等关键词,结合此前两次购置税优惠政策,估计按以下要素区分,可能有几种不同可能性:一是覆盖车型排量,由于新能源车已免征购置税,估计是按燃油车排量,可能1.6L以下或2.0L以下两种;按2021年交强险数据,1.6L以下上险量占乘用车总量的54%,2.0L以下占84%。二是减征时段,可能七个月(2022年6月-12月)、一年或两年。三是减征幅度,可能2.5%优惠或5%优惠,优惠额分别对应车价2.2%和4.4%。
    财政发力的购置税减免是一项强力刺激政策,估计对燃油车消费将起到强力拉动作用。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车价下降推动需求增加:按5%购置税减征,典型10-20万元车的购置税减免额可达到0.44-0.88万元;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车企、经销商的折扣也不会如原先预期的放大幅度,但车价的下降依然会推动需求的扩增。二是经济、消费信心恢复推动销量增加,汽车销量是消费节奏,经济活跃程度将影响消费意愿,这次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的推出显示了政府对于经济的托底、刺激决心,配合整体性宏观刺激政策,经济本身的恢复也将提高购买意愿、提振消费信心进而销量。
    回顾过去出台的汽车消费促进政策,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购车补贴,包括汽车下乡、以旧换新等形式,补贴政策一般由地方政府出台(补贴由地方政府财政出,消费税归中央,增值税中央、地方各占50%)。第二类是购置税减免政策,政策由中央出台。
    历史上汽车行业共经历三轮政策刺激。第一次是2009-2010年,推行汽车下乡及乘用车购置税优惠政策。2009年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购置税减半至5%,2010年按7.5%征收车辆购置税。2009-2010年,乘用车销量分别为1032万辆和137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52.9%、33.3%;其中1.6L及以下排量车型销量分别为718万辆、946万辆,同比分别增长70.9%、31.8%,如下图所示。
    图1. 2000-2021年我国汽车产销量
    数据来源:WIND资讯
    第二次是2015-2017年,小排量车型购置税政策重启;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购置税减半至5%,2017年全年按7.5%征收车辆购置税;2016年销量拉升至2429万辆,同比增长15.1%,2017年乘用车销量为2474万辆,同比增长1.9%,销量创历史新高。第三次是2019-2021年汽车下乡政策持续,2020年7月新能源汽车启动汽车下乡;新能源汽车下乡车型以A00-A级中低端车型为主,对整体新能源汽车销量边际增长贡献有限。
    2022年三月以来,上海及长春作为我国两大汽车产业集群地,受疫情影响均陷入停产状态,四月汽车产量下降44%。虽然后来各车企和零部件厂商已经开始积极开展复工复产工作,但受人员、零件、物流因素制约,主机厂开动率仍未回到疫情前水平。相比于供应端,汽车产业需求端承受更大的压力。
    同样受国内疫情因素影响,我国轮胎等制造业企业开工率出现下降并导致轮胎产量也出现回落。由于国内疫情在五月逐渐改善,截止5月26日当周,全钢胎企业开工负荷为56.13%,环比回升1.6个百分点;半钢胎开工负荷为64.17%,较上周走高2.17个百分点,如下图所示。预计到下半年,随着我国疫情防控取得成效,轮胎行业开工率有望恢复至往年均值附近。
    图2. 我国轮胎企业开工率

    整体上看,在我国汽车及轮胎制造业全球竞争优势不断增强的大趋势下,随着疫情后我国经济和出行市场的恢复,尤其是购车优惠结束前的末班车效应,有理由看好下半年新车上市、行业恢复所带来的轮胎和橡胶需求,这次汽车刺激政策的推出将进一步加速整体趋势的到来,以及上升幅度,预计后续橡胶价格仍将在曲折中回升;但由于目前政策细则未出台,以及宏观层面尚不明朗,短期追高需谨慎。

    微信公众号

    关注中衍资讯
    关注官方微信

    在线客服

    4006881117服务时间:8:30-17:00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