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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公告

    关于对棕榈油、铁矿石期货合约交易收取申报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2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我所将自2021年11月26日交易时(即11月25日晚夜盘)起对棕榈油、铁矿石期货合约交易收取申报费。

      一、适用对象

      当日在棕榈油、铁矿石期货合约上信息量笔数超过一定标准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做市商做市交易免收申报费。

      二、收费标准

      申报费按合约、按日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合约申报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合约上各档位信息量×该档位收费标准)

    111.jpg

      其中,信息量=下单笔数+撤单笔数

      报单成交比(OTR)=信息量/有成交下单笔数-1

      对于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的,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对其下单笔数、撤单笔数等指标合并计算。

      三、收取方式

      当日结算时,申报费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当日结算时扣划申报费,可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扣划,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上述方案发布实施后,现行棕榈油申报收费措施同时废止。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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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