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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春节期间保证金及涨跌停板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2-04    

    尊敬的客户:
       
    根据各交易所的通知,春节休市时间为29日至217日,218日恢复正常交易。为防春节期间的市场风险,本公司决定从201325日结算起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进行如下调整
    1
    、公司交易保证金调整:
    1)上海期货交易所:
    铝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提高至13%;黄金、螺纹和线材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提高至15%;铜、锌、铅、燃料油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提高至17%;橡胶合约交易保证金调整为18%;白银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提高至20%
    2)大连商品交易所: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14%;豆粕合约交易保证金调整为18%;焦炭合约交易保证金调整为16%
    3)郑州商品交易所:
    棉花、早籼稻、甲醇、白糖、PTA、菜籽油、菜籽、菜粕、玻璃、强麦、硬麦和普麦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提高至15%
    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沪深300各合约保证金收取比例维持原有标准不变。
    5)临近交割月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在交易所收取标准上保持相应上浮比例。
    2
    、交易所涨跌停板标准调整:
    1)上海期货交易所:
    铝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为5%;黄金、螺纹和线材各合约涨跌停幅度为6%;铜、锌、铅、燃料油、橡胶合约涨跌停幅度为7%;白银合约交易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8%
    2)大连商品交易所: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各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6%;豆粕合约涨跌幅度为8%;焦炭合约涨跌停幅度为7%
    3)郑州商品交易所:
    棉花、早籼稻、甲醇、白糖、PTA、菜籽油、菜籽、菜粕、玻璃、强麦、硬麦和普麦各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6%
    4)沪深300各合约涨跌幅度维持原有标准不变。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2013218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起,进行如下调整
    1
    、公司交易保证金调整:
    1)上海期货交易所:
    铝合约交易保证金调整为10%;铜、锌合约交易保证金调整为12%;橡胶合约交易保证金调整为13%;铅、燃料油合约交易保证金恢复为13%;螺纹钢、线材、黄金、白银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恢复原有水平。
    2)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豆粕交易保证金调整为10%,焦炭合约保证金为11%
    3)郑州商品交易所:
    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调整前水平。
    2
    、交易所涨跌停板标准调整:
    1)上海期货交易所:
    铝合约涨跌停幅度为3%;铜、锌合约涨跌幅度为5%;橡胶合约涨跌幅度为5%;铅、燃料油合约涨跌幅度为5%;螺纹钢、线材、黄金、白银期货合约涨跌幅度限制恢复原有水平。

    2)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豆粕合约涨跌停幅度为4%,焦炭合约涨跌幅度为4%

    3)郑州商品交易所:
    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调整前水平。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广大投资者加强资金和持仓风险管理,谨慎运作,理性投资。
    特此通知。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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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