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实行的新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对临近交割月合约的保证金收取进行了调整。为有效规避自然人客户持仓进入交割月,出现交割违约的风险,持有上期所、大商所所有临近交割月的合约,公司保证金同步调整为在交易所保证金基础上加20个百分点。按交易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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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