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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连续交易的补充协议

    发布时间:2013-07-05    

     上海期货交易所于 2013 7 5 日推出黄金和白银两个品种的连续交易,连续交易与日盘在交易时间、资金划拨、风险控制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差别,期货公司(甲方)与拟参与连续交易的客户(乙方)就连续交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
    第一条 术语和定义
    (一)连续交易是指除上午 9:00-11:30 和下午 1:30-3:00 之外由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 黄金和白银的连续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 2100 至次日的 230。法定节假日(不包含双休日)前第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不再交易。
    (二)日盘是指上午 9:00-11:30 和下午 1:30-3:00 的交易时间。
    (三)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黄金和白银的交易日是指前一工作日的 2100 开始至当天 1500 结束。
    第二条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规则及甲方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第三条 乙方在连续交易期间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四条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在连续交易未成交的报价直接转入该交易日的日盘,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第五条 乙方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当于下一个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对结算报告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个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或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作对结算结果的确认。
    第六条 乙方的风险率达到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
    通知。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在连续交易期间或日盘期间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
    第七条 连续交易期间,甲方不办理出金及有价证券提取业务。
    第八条 本协议如遇与法律、法规、规则、监管部门政策以及交易所规则相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以及交易所规则为准。
    第九条 本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规定事宜,按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第十条 (存量客户)本协议以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或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并于发出 2 日后生效。
          
    本协议生效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在协商达成一致之前,乙方承诺暂不参与连续交易。如乙方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的,则视为对本协议的确认和接受。
    (新增客户)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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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