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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3年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调整公司保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26    

     2013年中秋节和国庆节临近,根据各交易所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公告,919日至21日为中秋节休市,101日至7日为国庆节休市。为有效防范节假日期间市场风险,我公司最低交易保证金具体调整如下:
    一、中秋节期间:我公司自2013916日结算时起提高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
    (一)公司客户保证金调整: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锌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调为9%,螺纹钢、铅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调为10%,线材、天然橡胶、铜、黄金、燃料油合约交易所保证金比例为11%,白银合约交 易保证金比例调为12%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一号、黄大豆二号、玉米豆油、棕榈油、乙烯、PVC、焦煤、焦炭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调为10%;豆粕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调为12%
    郑州商品交易所:强筋小麦、普通小麦、早籼稻、菜籽油、油菜籽、菜籽粕合约交易保证比例调为8%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及五年期国债各合约保证金收取比例不变。
    (二)交易所涨跌停板标准调整:(自2013917日结算时起)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锌、螺纹钢、铅涨跌停板调整为5%;线材、天然橡胶、铜、黄金、燃料油涨跌停板调整为6%;白银涨跌停板调整为7%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涨跌停板调整为6%,其它品种涨跌停调整为5%
    郑州商品交易所:涨跌停板不变。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及五年期国债涨跌停板不变。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2013923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起
    1
    、公司客户保证金调整:
    上海期货交易所:维持不变
    大连商品交易所:保证金恢复至节前水平
    郑州商品交易所:保证金恢复至节前水平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维持不变
    2
    、交易所涨跌停板标准调整:
    上海期货交易所:维持不变
    大连商品交易所:保证金恢复至节前水平
    郑州商品交易所:保证金恢复至节前水平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维持不变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国庆节期间:我公司自2013925日结算时起提高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
    (一)公司客户保证金调整: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锌、螺纹钢、铅、线材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调为13%,黄金、天胶、燃料油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调为14%;白银、铜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调为16%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一号、黄大豆二号、玉米、豆油、棕榈油、乙烯、PVC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调为12%,焦炭、焦煤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调为14%,豆粕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调为16%
    郑州商品交易所:所有品种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2%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及五年期国债各合约保证金收取比例不变。
    (二)交易所涨跌停板标准调整:(自2013927日结算时起)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锌、螺纹钢、铅、线材涨跌停板调整为6%;黄金、天胶、燃料油涨跌停板调整为7%;白银、铜涨跌停板调整为8%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一号、黄大豆二号、玉米、豆油、棕榈油、乙烯、PVC涨跌停板调整为6%;焦炭、焦煤涨跌停板调整为7%;豆粕涨跌停板调整为8%
    郑州商品交易所:所有品种涨跌停板比例调整为6%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及五年期国债涨跌停板不变。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2013108日(星期二)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起
    1
    、公司客户保证金调整:
    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和铅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6%;线材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为7%,铜、铝、锌、黄金、白银、天胶、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至原有水平。
    大连商品交易所:保证金恢复至节前水平
    郑州商品交易所:保证金恢复至节前水平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维持不变
    2
    、交易所涨跌停板标准调整:
    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和铅涨跌幅度限制调整为4%;线材涨跌幅度限制调整为5%;铜、铝、锌、黄金、白银、天胶、燃料油期货合约涨跌幅度限制恢复至原有水平。
    大连商品交易所:保证金恢复至节前水平
    郑州商品交易所:保证金恢复至节前水平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维持不变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广大投资者加强资金和持仓风险管理,谨慎运作,理性投资。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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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