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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

    发布时间:2016-05-12     来源:中衍期货


          期货交易建立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是一般契约交易的发展。为了使期货合约这种特殊的商品便于在市场中流通,保证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所有交易都是在有组织的期货市场中进行的。因此,期货交易便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一) 合约标准化--期货交易具有标准化和简单化的特征。期货交易通过买卖期货合约进行,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合约。这种标准化是指进行期货交易的商品的品级、数量、量等都是预先规定好的,只有价格是变动的。这是期货交易区别于现货远期交易的一个重要特征。期货合约标准化,大大简化了交易手续,降低了交易成本,最大程度地减少了交易双方因对合约条款理解不同而产生的争议与纠纷。
        (二) 场所固定化--期货交易具有组织化和规范化的特征。期货交易是在依法建立的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一般不允许进行场外交易,因此期货交易是高度组织化的。期货交易所是买卖双方汇聚并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是非营利组织,旨在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与交易设施,制定交易规则,充当交易的组织者,本身并不介入期货交易活动,也不干预期货价格的形成。
        (三) 结算统一化--期货交易具有付款方向一致性的特征。期货交易是由结算所专门进行结算的。所有在交易所内达成的交易,必须送到结算所进行结算,经结算处理后才算最后达成,才成为合法交易。交易双方互无关系,都只以结算所作为自己的交易对手,只对结算所负财务责任,即在付款方向上,都只对结算所,而不是交易双方之间互相往来款项。这种付款方向的一致性大大地简化了交易手续和实货交割程序,而且也为交易者在期货合约到期之前通过作"对冲"操作而免除到期交割义务创造了可能。国际上第一个真正的结算所于1891年在明尼阿波利斯谷物交易所出现,并建立了严格的结算制度。
       (四) 交割定点化--实物交割只占一定比例,多以对冲了结。期货交易的"对冲"机制免除了交易者必须进行实物交割的责任。国外成熟的期货市场的运行经验表明,由于在期货市场进行实物交割的成本往往要高于直接进行现货交易成本,包括套期保值者在内的交易者多以对冲了结手中的持仓,最终进行实物交割的只占很小的比例。期货交割必须在指定的交割仓库进行。
       (五) 交易经纪化--期货交易具有集中性和高效性的特征。这种集中性是指,期货交易不是由实际需要买进和卖出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在交易所内直接见面进行交易,而是由场内经纪人即出市代表代表所有买方和卖方在期货交易场内进行,交易者通过下达指令的方式进行交易,所有的交易指令最后都由场内出市代表负责执行。交易简便,寻找成交对象十分容易,交易效率高,表现出高效性的特征。集中性还表现为一般不允许进行场外私下交易。
      (六) 保证金制度化--期货交易具有高信用的特征。这种高信用特征是集中表现为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需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交易者在进入期货市场开始交易前,必须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并应在交易过程中维持一个最低保证金水平,以便为所买卖的期货合约提供一种保证。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不仅使期货交易具有"以小博大" 的杠杆原理,吸补众多交易者参与,而且使得结算所为交易所内达成并经结算后的交易提供履约担保,确保交易者能够履约。
     (七) 商品特殊化--期货交易对期货商品具有选择性期货商品具有特殊性。许多适宜于用现货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商品,并不一定适宜于期货交易。这就是期货交易对于期货商品所表现出的选择性特征。一般而言,商品是否能进行期货交易,取决于四个条件:一是商品是否具有价格风险即价格是否波动频繁; 二是商品的拥有者和需求者是否渴求避险保护;三是商品能否耐贮藏并运输;四是商品的等级、规格、质量等是否比较容易划分。不同等级的,需要升贴水。这是四个最基本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商品,才有可能作为期货商品进行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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