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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部门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降低维权成本...

    发布时间:2018-12-04    

            最高法与证监会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继续探索推进远程调解和司法确认等便利投资者的举措,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也从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范围。这将有助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由试点转向全面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要求,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总结暨全面推进工作会,并作出了新的部署。

            创新多元化解机制

            据介绍,证券期货纠纷具有一定特殊性:一是类型多样,复杂程度高。证券品种繁多,创新产品不断推出,妥善解决证券期货纠纷往往需要综合运用金融、法律、信息技术等多方面知识。二是涉众性强。我国资本市场有1.4亿投资者,其中95%以上是中小投资者,他们在专业知识、信息获取、风险承受等方面存在天然弱势,纠纷处理敏感性高、社会影响大。三是纠纷当事人实力悬殊。大量证券期货纠纷发生在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间,中小投资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信息获取、专业知识、法律服务、谈判能力等方面都无法与市场机构抗衡。

            在以往的证券期货纠纷化解实践中,存在调解组织实力参差不齐、与法院沟通协调成本高,法院对调解协议的认可度不高、司法确认难度大,对多元化解机制支持保障有待提高、市场经营主体参与调解意愿较弱等问题。

            2016年,最高法与证监会在全国36个地区、相应级别人民法院和8家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试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这次试点建立了法院认可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制度,增强了证券期货行业试点调解组织的权威性,同时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符合条件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试点还明确了保障落实调解协议的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两年多来,试点地区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试点调解组织加强协调联动,充分发挥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托调解以及自行调解的案件超过4.1万件,调解结案标的超过20亿元。

            据了解,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与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35家高、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同时,各地法院不断创新诉调对接机制,如上海虹口区法院试点远程司法确认,北京西城区法院提前介入到见证调解协议签署环节,广东地区将对接合作范围扩大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委托投保基金公司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提供投资者损失计算服务等。部分试点法院还设立了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或调解室。

            2017年5月份,全国首家证券期货巡回法庭在杭州设立,审理范围涉及杭州辖区所有证券期货纠纷案件,为行业调解事项提供快速司法确认的途径。2018年10月份,投服中心与全国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签署《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合作协议》,明确了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制定联席会议制度、构建调解员培训体系、打造调解交流宣传平台等内容。

            此次试点期间还建立了专门的示范判决机制。符合条件的纠纷可集中调解,人民法院将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为调解同类纠纷提供参考。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示范诉讼有助于确立协商谈判的标准,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纠纷解决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畅通权利救济渠道

            小额速调,通过快速处理小额纠纷,实现纠纷繁简分流;单边承诺调解,通过签订协议或工作备忘录,约定投资者一方申请调解且投服中心受理的,机构一方不得拒绝调解,并承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有效解决调解“入门难”问题;在线调解和远程调解,克服地域限制,便利投资者,并且成本较低、留痕方便……一系列创新举措,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化解走向高效透明公正,为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对试点情况出具的第三方评估报告显示,试点组织已由起初的8家发展至55家,投服中心在34个证监局辖区建立调解工作站。调解员队伍发展壮大,截至2017年底各调解组织共聘任调解员1613名,其中专职调解员89名,38家调解机构及其调解员纳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由协商和解、投诉处理、调解、仲裁、诉讼等不同程序构成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逐渐形成。

            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最高法与证监会日前正式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继续探索推进远程调解和司法确认等便利投资者的举措。根据《意见》,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范围,从8家试点调解组织扩大至中国证监会商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调解组织。

            《意见》增加了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前置程序,进一步提升调解在快速解决纠纷中的作用等规定,并增加依托“中国投资者网”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调解组织研究制定在线纠纷解决规则,法院系统探索开展在线委托或委派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等规定;增加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配合人民法院、调解机构查明事实,主动履行调解协议的要求。此外,还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调解组织监管指导的具体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各级法院要树立适应新时代要求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引导、推动和保障作用,不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让更多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同时,立足我国国情,积极探索创新证券诉讼机制,引入更多专业力量参与案件审理,不断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表示,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紧紧围绕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目标,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体系,畅通中小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的法律渠道,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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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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