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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5年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休市和保证金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25    

    尊敬的客户:
    根据各交易所通知,我公司对2015年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休市和保证金做如下调整:
    一、2015年中秋节休市时间为926日至927日,928日恢复正常交易。925日当晚不进行夜盘交易,2015928855-900为所有商品期货合约集合竞价时间,2015928日当晚恢复夜盘交易。
    二、2015年国庆节休市时间为101日至107日,108日恢复正常交易。930日当晚不进行夜盘交易,2015108855-900为所有商品期货合约集合竞价时间,2015108日当晚恢复夜盘交易。
    三、为防范国庆节期间的市场风险,本公司决定从2015928日结算时起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进行如下调整:
    (一)公司客户保证金调整(2015928日结算时起):
    1
    、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铅、锡和热轧卷板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4%;锌、螺纹钢、黄金、石油沥青和镍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5%;铜、白银和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7%;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37%;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38%
    2
    、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1%;铁矿石交易保证金调整为14%;豆二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25%;胶合板和纤维板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40%;其它合约品种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2%
    3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菜籽油、棉花、郑麦、玻璃、动力煤、菜籽粕、甲醇、PTA早籼稻、晚籼稻、锰硅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3%;普麦、油菜籽、粳稻、硅铁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25%
    4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维持原有标准不变。
    (二)交易所涨跌停板标准调整:(2015929日结算时起)
    1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铅和锡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6%;锌、螺纹钢、热轧卷板、黄金、线材、镍、石油沥青和燃料油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7%;铜、白银和天然橡胶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8%
    2
    、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胶合板和纤维板涨跌停板幅度为5%;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油、棕榈油、豆粕、玉米、玉米淀粉、焦煤、焦炭、聚乙烯、聚氯乙烯和聚丙烯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6%;铁矿石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7%
    3
    、郑州商品交易所:所有品种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6%
    4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维持原有标准不变。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2015108日(星期四)恢复交易后,上海和郑州交易所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起,大连交易所自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个交易日起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如下:
    (一) 公司客户保证金调整:
    1
    、 上海期货交易所:镍和石油沥青交易保证金调整为12%,其它品种恢复至节前水平。
    2
    、 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调整为9%,其它品种恢复至节前水平。
    3
    、 郑州商品交易所:恢复至节前水平。
    4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维持原有标准不变。
    (二) 交易所涨跌停板标准调整:
    1
    、上海期货交易所:镍和石油沥青涨跌停板结调整为6%,其它品种恢复至节前水平。
    2
    、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涨跌停板调整为5%;其它品种恢复至节前水平。
    3
    、郑州商品交易所:恢复至节前水平。
    4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维持原有标准不变。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请广大投资者加强资金和持仓风险管理,谨慎运作,理性投资。
      
    特此通知。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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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