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衍期货官方网站!
  • 登录/注册
  • 智能客服
  •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6881117
  • 公告栏目

    公告栏目
    交易所公告

    转:关于黄大豆2号1805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3    

                                                                       大商所发〔2017〕


    各会员单位:

      为适应市场需要,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黄大豆2号合约和规则予以修改。为确保新合约规则实施后的平稳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合约

      新合约规则自黄大豆2号1805合约开始实施。其中,关于非标准仓单期转现可委托交易所办理货款收付的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新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于上市前一个交易日另行通知。

      二、实施时间

      黄大豆2号1805合约自2017年5月31日起上市交易,后续合约的上市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三、交易保证金及涨跌停板幅度

      黄大豆2号1805合约及后续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5%,涨跌停板幅度暂定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8%。

      四、交易手续费

      黄大豆2号1805合约及后续合约的交易手续费为1元/手。

      五、期转现手续费

      暂不收取黄大豆2号1805合约及后续合约的标准仓单期转现手续费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手续费。

      六、委托加工费用

      在厂库交割的情况下,货主委托厂库加工的,应当在提货前向厂库支付160元/吨的加工费用(含大豆委托加工费和豆粕包装费)。

      七、持仓信息公布

      每交易日结算后,交易所将公布黄大豆2号相关成交量和持仓量。

      八、仓储及损耗费

      自2018年4月1日起,黄大豆2号的仓储及损耗费为1元/吨·天。

      九、指定质检机构

      指定质检机构包括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检验费用详见附件3。

      十、交割区域

      交割区域包括辽宁、山东、江苏、广东、广西、天津、河北、福建、河南、浙江、吉林、上海等省市,并在交割区域内设置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交割厂库。各交割区域之间的地点升贴水为零。

      十一、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

      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中粮辽宁粮油进出口公司大连储运贸易公司、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南通粮油接运有限责任公司、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港(集团)岚山港务有限公司,具体详见附件1。指定交割厂库由交易所另行通知。入出库费用最高限价详见附件2。

      十二、注册仓单的办理

      2018年3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已有黄大豆2号标准仓单全部予以注销。客户可于2018年4月第1个交易日起,按照新交割质量标准及包装方式要求,通过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和质量检验,并申请注册标准仓单。

      十三、期货交割业务的办理

      拟使用进口大豆参与期货交割(含期转现交割)的客户,应通过“进口大豆期货监管信息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包括许可证申请或变更、已到港大豆的用途变更、入库及出库、货权贸易等。“进口大豆期货监管信息系统”的上线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届时,所有已上市交易的合约,均可以通过该系统办理交割相关业务。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黄大豆2号新合约规则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注意风险防范,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厂库)名录.xls

      附件2:黄大豆2号交割仓库入出库费用最高限价.xls

      附件3:黄大豆2号指定质检机构名录与检验费用最高限价.xlsx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7年5月23日


      

    微信公众号

    关注中衍资讯
    关注官方微信

    在线客服

    4006881117服务时间:8:30-17:00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