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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公告

    关于发布豆粕、玉米系列期权挂牌参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6    

    大商所发〔2026〕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满足实体企业精细化管理短期风险的需求,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将于2026年2月2日交易时(即1月30日晚夜盘)起,挂牌豆粕、玉米系列期权合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牌合约

    首批挂牌以M2607、C2607期货合约为标的的系列期权合约。后续系列期权合约将于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5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挂牌交易,标的期货合约在该交易日之前无成交的,系列期权合约于标的期货合约成交后的下一交易日挂牌交易。

    二、交易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且开展夜盘交易。

    三、交易指令

    提供限价指令和限价止损(盈)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与标的期货相同。

    四、挂牌基准价

    根据BAW美式期权定价模型计算新挂牌期权合约的挂牌基准价,模型中的利率取最新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波动率取标的期货合约历史波动率。

    挂牌基准价于上市前一个交易日结算后,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或者大商所网站(www.dce.com.cn)查询。

    五、行权与履约

    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以及到期日的15:00-15:30,客户可以提交“行权”、“双向期权持仓对冲平仓”、“行权后双向期货持仓对冲平仓”和“履约后双向期货持仓对冲平仓”申请。在到期日的交易时间以及到期日的15:00-15:30,客户可以提交“放弃”申请。

    六、持仓限额

    豆粕期权的持仓限额为40,000手,相同月份的豆粕常规期权合约和豆粕系列期权合约合并限仓。玉米期权的持仓限额为40,000手,相同月份的玉米常规期权合约和玉米系列期权合约合并限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持有的某月份期权合约中所有看涨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跌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涨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分别不得超过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七、组合保证金

    豆粕、玉米系列期权参与组合保证金优惠。具体信息可通过大商所网站(www.dce.com.cn)查询,查询方式为“数据中心-业务数据-业务参数-交易参数-组合优惠参数”。

    八、相关费用

    豆粕、玉米系列期权的交易手续费和行权(履约)手续费收取标准与豆粕、玉米常规期权一致。

    豆粕、玉米系列期权的申报费收费标准与豆粕、玉米常规期权一致,相同合约月份的常规期权合约和系列期权合约合并计算申报费。

    九、合约询价

    豆粕、玉米系列期权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在非做市商持续报价合约上向做市商询价,做市商持续报价合约以大商所网站发布为准。询价请求应当指明期权合约代码,对同一期权合约的询价时间间隔不应低于60秒。同一交易编码在一个期权品种上每日询价上限为200次。

    请各有关单位做好豆粕、玉米系列期权挂牌交易准备工作,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6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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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