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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公告

    关于调整部分期货合约申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3    

    大商所发〔2024〕241号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主体:

      经研究决定,自202463日交易时(即531日晚夜盘)起调整棕榈油、豆粕、豆油、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申报费收费标准,申报费收取方式及其余期货合约申报费收费标准等维持不变。

      申报费按合约、按日收取,调整前后收费标准如下:

    收费标准:元/

    信息量≤4000

    4000笔<信息量≤8000笔;OTR≤2

    4000笔<信息量≤8000笔;OTR2

    信息量>8000笔;OTR≤2

    信息量>8000笔;OTR2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棕榈油

    0

    0

    0

    0

    0.4

    3

    0.8

    6

    2

    15

    豆粕

    0

    0

    0

    0

    0.6

    3

    1.2

    6

    3

    15

    玉米

    0

    0

    0

    0

    1.6

    2

    3.2

    4

    8

    10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0

    0

    0

    0

    0.6

    2

    1.2

    4

    3

    10

    豆油

    0

    0

    0

    0

    0.3

    1

    0.6

    2

    1.5

    5

    黄大豆1

    0

    0

    0

    0

    0.05

    1

    0.1

    2

    0.25

    5

    黄大豆2

    0

    0

    0

    0

    0.1

    1

    0.2

    2

    0.5

    5

    铁矿石

    0

    0

    0

    0

    0.1

    0.1

    0.2

    0.2

    0.5

    0.5

    生猪

    0

    0

    0

    0

    0.1

    0.1

    0.2

    0.2

    0.5

    0.5

       

      合约申报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合约上各档位信息量×该档位收费标准)

      其中,信息量=下单笔数+撤单笔数;报单成交比(OTR=信息量/有成交下单笔数-1

      对于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的,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对其下单笔数、撤单笔数、有成交下单笔数等指标合并计算。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采取实际有效措施,防范客户出现因申报费透支导致资金不足的情形。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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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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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