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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洗钱专栏

    用8个对公账户为网诈洗钱600万,男子获刑

    发布时间:2023-09-27    

    网络电信诈骗害人不浅,赃款转移花样多。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份“曾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一审判决书”显示,北京一男子曾某因参与组织他人开办个人对公账户为电诈犯罪“洗钱”,涉案600多万,个人获利4万元,曾某被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8个月。

    裁判文书网判决书截图
    4月26日,重庆执业律师聂炜昌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电信诈骗背后都有一个分工密切的‘黑链条’,曾某参与组织开办个人对公账户帮助电诈犯罪,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共同犯罪,必受到法律严惩。”
    8个对公账户关联60余起电诈案
    裁判文书显示,曾某,男,1994年11月出生,无犯罪前科。检方指控其于2021年6月至8月,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参与组织他人开办个人对公账户并出售,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法院审理查明,曾某个人获利4万余元,其参与组织开办、介绍出售的8个对公账户关联全国范围内电信诈骗案件60余起,涉案资金600余万元。2021年8月13日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获手机3部、POS机2个、印章72个、U盾12个、数字认证2个、营业执照15个、营业执照(副本)15个。法院一审认为,鉴于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聂炜昌律师指出:“本案中曾某在主观上明知账户是供网诈资金‘洗钱’使用,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刑法规定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就构成犯罪的帮助犯,这样的帮助不分是提供物质帮助,还是提供心理帮助。”
    律师分析:帮助电诈活动也受严惩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案中曾某虽然自首认罪认罚,但法院认为“其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严重,造成的社会矛盾尚未解决,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聂炜昌律师分析指出,网诈案发生后往往呈现资金地域跨度大,资金流向复杂,侦破难度大等特点,在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中都有强调,这是相同犯罪情节下电信诈骗的量刑要比传统诈骗的量刑酌情从严惩处的一个原因。
    网络电信诈骗行为一旦得手,受害者的钱便会在15秒内转走。大河报曾报道洛阳警方破获一个电信诈骗“水房”团伙,揭秘了有组织的“洗钱”过程:第一步“菜商”先向诈骗组织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第二步,诈骗组织得手后,骗来的钱流入“卡农”的卡中;第三步,“水房”立即行动,对现金进行“转出”和“清洗”。报道称,这个“流水线”能在15秒内,将(诈骗所得)钱转走。 聂炜昌律师也提醒市民,千万不要在明知他人要实施电诈活动后,还为其提供帮助,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上游新闻记者 冯盛雍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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