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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发布时间:2023-09-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公布日期:2019.04.23

    施行日期:2019.04.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法律

    法规类别: 反不正当竞争

    专题分类: 综合

                         2017-2019编注        1993-2017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 篇法律动态 1 篇司法案例 314 篇案例报道 1 篇期刊 140 篇律所实务 7 篇专题参考 21 篇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17 篇地方法规 31 篇法规解读 4 篇外国法规 1 篇法律动态 21 篇司法案例 12720 篇案例报道 79 篇仲裁案例 6 篇期刊 777 篇律所实务 203 篇专题参考 132 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9 篇地方法规 18 篇法律动态 2 篇司法案例 584 篇期刊 46 篇律所实务 5 篇专题参考 21 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2 篇地方法规 2 篇司法案例 254 篇案例报道 3 篇期刊 23 篇律所实务 3 篇专题参考 8 篇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23 篇地方法规 55 篇法规解读 2 篇法律动态 9 篇司法案例 9966 篇案例报道 31 篇仲裁案例 22 篇期刊 396 篇律所实务 52 篇专题参考 67 篇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46 篇地方法规 44 篇草案 1 篇法规解读 1 篇法律动态 18 篇司法案例 12833 篇案例报道 69 篇仲裁案例 1 篇期刊 200 篇律所实务 112 篇专题参考 30 篇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4 篇地方法规 13 篇法规解读 1 篇法律动态 5 篇司法案例 299 篇案例报道 2 篇期刊 81 篇律所实务 69 篇专题参考 21 篇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18 篇地方法规 29 篇法规解读 1 篇白皮书 1 篇法律动态 28 篇司法案例 3183 篇案例报道 35 篇期刊 136 篇律所实务 95 篇专题参考 30 篇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18 篇地方法规 34 篇法规解读 2 篇法律动态 17 篇司法案例 6739 篇案例报道 26 篇期刊 239 篇律所实务 170 篇专题参考 38 篇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7 篇地方法规 38 篇法规解读 1 篇中外条约 1 篇法律动态 10 篇司法案例 2956 篇案例报道 10 篇期刊 259 篇律所实务 57 篇专题参考 81 篇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8 篇地方法规 8 篇法律动态 4 篇司法案例 741 篇案例报道 10 篇期刊 80 篇律所实务 36 篇专题参考 19 篇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22 篇法律动态 13 篇司法案例 829 篇案例报道 52 篇期刊 231 篇律所实务 74 篇专题参考 30 篇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7 篇地方法规 13 篇法律动态 1 篇司法案例 156 篇期刊 25 篇律所实务 7 篇专题参考 13 篇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5 篇地方法规 11 篇法规解读 1 篇法律动态 1 篇司法案例 2273 篇案例报道 4 篇期刊 97 篇律所实务 13 篇专题参考 17 篇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2 篇地方法规 4 篇司法案例 181 篇案例报道 3 篇期刊 45 篇律所实务 10 篇专题参考 7 篇

      第十六条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4 篇法律动态 2 篇司法案例 52 篇案例报道 2 篇期刊 13 篇律所实务 3 篇专题参考 9 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4 篇地方法规 23 篇草案 1 篇法规解读 1 篇外国法规 1 篇法律动态 8 篇司法案例 8801 篇案例报道 7 篇仲裁案例 1 篇期刊 117 篇律所实务 52 篇专题参考 22 篇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2 篇地方法规 7 篇法律动态 2 篇司法案例 664 篇案例报道 4 篇期刊 8 篇律所实务 9 篇专题参考 6 篇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2 篇地方法规 3 篇法律动态 2 篇司法案例 30 篇案例报道 2 篇期刊 4 篇律所实务 20 篇专题参考 4 篇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7 篇地方法规 19 篇草案 1 篇法规解读 1 篇法律动态 17 篇司法案例 6624 篇案例报道 17 篇期刊 183 篇律所实务 42 篇专题参考 41 篇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6 篇地方法规 35 篇法律动态 2 篇司法案例 364 篇案例报道 4 篇期刊 39 篇律所实务 15 篇专题参考 8 篇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7 篇地方法规 29 篇法律动态 4 篇司法案例 330 篇案例报道 3 篇期刊 32 篇律所实务 11 篇专题参考 5 篇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37 篇地方法规 24 篇法律动态 2 篇司法案例 186 篇案例报道 1 篇期刊 17 篇律所实务 8 篇专题参考 6 篇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12 篇地方法规 30 篇法律动态 3 篇司法案例 1662 篇案例报道 1 篇期刊 29 篇律所实务 11 篇专题参考 9 篇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4 篇地方法规 17 篇司法案例 96 篇案例报道 1 篇期刊 28 篇律所实务 5 篇专题参考 9 篇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3 篇地方法规 14 篇司法案例 109 篇期刊 4 篇律所实务 3 篇专题参考 4 篇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2 篇地方法规 13 篇司法案例 53 篇期刊 6 篇律所实务 7 篇专题参考 3 篇

      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2 篇司法案例 15 篇期刊 3 篇律所实务 1 篇专题参考 2 篇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宝联想:司法案例 9 篇期刊 2 篇律所实务 1 篇专题参考 1 篇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2 篇地方法规 12 篇法律动态 2 篇司法案例 25 篇期刊 23 篇律所实务 3 篇专题参考 10 篇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草案 1 篇法律动态 2 篇司法案例 3 篇案例报道 1 篇期刊 9 篇律所实务 4 篇专题参考 5 篇

      第三十二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1 篇地方法规 7 篇草案 1 篇法律动态 2 篇司法案例 66 篇案例报道 6 篇期刊 32 篇律所实务 40 篇专题参考 4 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宝联想:法律动态 1 篇专题参考 1 篇



    背景资料

    立法草案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本篇引用的法规

    中央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含:消防法、电子签名法、城乡规划法、车船税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引用本篇的法规 案例 论文

    法律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130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秘书处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议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更多

    行政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2起“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从控申检察办案看企业法律风险预防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二十起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更多

    部门规章

    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推进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278号(经济发展类032号)提案答复的函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专利代理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向社会公众开展2023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征题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金融业务的通知

    更多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20)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关于邀请参加第十六届中国科技期刊发展论坛云展览的通知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规章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贯彻质量强国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平竞争法律和政策“进机关、进党校、进企业”宣传倡导活动的通知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商务局、大连市审计局、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大连市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2023年深化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行动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13部门关于调整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违规收费问题执法清单》的通知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第一批药品集中带量联动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多

    案例与裁判文书

    吉亚冲等与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悦家食品有限公司等与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与吴江古煌酿酒厂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伦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逸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雍洋居(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梅森瓷器公司(StaatlichePorzellan-ManufakturMeissenGmbH)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万盛达扑克有限公司、武义雨乐扑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福宽贸易有限公司等与科·汉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螺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多

    法学期刊

    电商代运营公司为网店虚造交易记录行为的定性

    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中国式现代化”与有为政府的经济法促进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淘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编者按

    理念变革与制度演化:《反不正当竞争法》30年回望与前瞻

    侵犯商业秘密举证责任的规范分析

    数据安全的法益变迁与刑法规制

    更多

    律所实务

    算法模型开发的知识产权与安全

    构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之如何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竞争与反垄断月刊(2023年9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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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交所上市条件、流程及消费行业企业上市关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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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