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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月--非法场外配资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09    

    披着场外配资外衣,开展“虚拟盘”交易

    一、警示案例

    案例1:近期股市行情活跃,股民张先生觉得机会来了,欲通过配资平台配资加杠杆炒股以赚取更多收益。于是张先生在网上找到某配资平台,该平台网页标注着“多年行业品牌”“低息起配”“资金保障”“实盘交易”“快捷提现”“多种配资模式”等字样,宣称众多知名银行、券商是其合作伙伴。张先生通过网站在线客服咨询关于该平台配资安全性等问题,客服告诉张先生公司已经工商局登记注册,平台严格遵守“专款专户专用”,资金安全完全有保障,提现3-5分钟即可到账,保证金亏损50%达警戒线,亏损80%才会强制平仓。张先生觉得该配资平台靠谱,于是分多次转入30万元保证金。一段时间后张先生股票亏损,决定卖出股票提现,却发现平台显示无法提现。张先生多次与客服人员沟通,对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搪塞并建议张先生投入更多保证金,几天后该配资网站竟然已经开展多个领域金融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打不开了,客服人员也联系不上。此时,张先生才意识到上当受骗了,本想通过配资炒股赚取更多收益,没想到连本金都被卷跑了。(来源:海南监管局官网)

    案例2:“我出钱,你炒股”“专业为股票期货投资者提供无抵押低息贷款,让您的资金放大3-5倍,高杠杆炒股”。股民王某看到街头散发的股票配资广告后,经不住“一本万利”的诱惑,不经斟酌,按照广告提供的电话联系了张某,与其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配资比例1:3,即王某出资10万元,张某配资30万元;利息每月2%。当证券账户内资金总额低于王某出资金额的115%时,须立即追加保证金,当证券账户内资金总额低于王某出资金额的110%时,张某有权强制平仓,停止交易,协议自动终止。

      随后,王某按约定将10万元投资款打入张某个人银行账户后,张某提供给他一个IP未经通信管理部门备案的网页登陆端的账户密码,王某登陆后开始用该账户上显示的30万资金操作炒股。虽然追加过几次保证金,但王某的账户1个月后还是被强制平仓。王某不甘心,一心想翻本,又拿出30万配资100万,共计130万元再次杀入,3个月后又被强制平仓。前后投入的50多万元全部亏损。

    王某开始以为账户被强制平仓、亏损累累,是因为市场行情变化快、自己运气不好。后来发现张某并未按照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一般券商佣金标准收费,每笔交易扣除的手续费高达8‰,是正规券商收费的20余倍。由于王某交易频繁,扣除的手续费累计高达20多万元,而且已经无法登陆张某所提供的网页登陆端。王某顿觉上当受骗,找张某理论,要求张某提供交易记录并退还多收的手续费,张某先是借口推脱,最后干脆不接电话,人间蒸发。王某随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来源:陕西证监局官网)

       二、防非提示

    普通的场外配资就是指配资平台或公司按一定比例分配资金给你炒股,本质上就是民间借贷,加大了杠杆,也增加了风险,同时,配资公司需要控制风险,他们会分配给你账户,时刻监测你的资金和持仓情况,让投资者在他们的控制之下开展交易,这种分配账户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58条关于不得出借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

    案例中提到的场外配资涉及到虚拟盘,这已经涉嫌诈骗,因为投资者在这类配资平台上进行的股票交易都没有真实对接到券商系统,而只是投资者和配资公司互为对手盘,投资者赚得越多,则配资公司就亏得越多。平台上显示盈利较多时,配资公司会设置网页提示投资者注册账户无法登录或平台网址无法打开等情形使投资者无法提现。这类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投资者一旦发现自己接入了虚拟盘,则应该立即报警。

     

     

     

     


     

    何某非法经营案

    一、警示案例

    被告人何某为XX期货有限公司市场部副经理,2014年以来,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期货业务,通过出借私人期货账户或利用“ZQ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开设子账户的方式,组织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并为客户提供配资服务,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期货市场秩序。被告人何敏2014年2月担任XX期货公司A营业部总经理以来,明知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不具备开展期货业务资格,依然为该公司先后介绍了杨某、罗某、钟某等并不具备股指期货交易资格的客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并提供配资服务,导致风险过度放大,造成客户严重亏损。被告人何敏通过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非法期货经营活动介绍客户,通过获得手续费返佣和配资利息返佣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140222.23元。最终法院判决:何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被告人何敏获得的违法所得140222.2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防非提示

        对于利用职务便利为非法开展期货交易的机构介绍客户、提供配资服务的行为同样涉嫌实施非法经营罪,广大投资者注意,对于此类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私下接受其他公司委托介绍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的行为,投资者一定要加强防范,不要被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所迷惑。

     

    案例来源:刑事判决书:(2016)湘0624刑初417号


     

    场外配资非正途 钱包空空泪两行

    一、案情摘要

    股民朱先生自认为是天生“股神”,随便买的股票都能给他带来丰厚的利润。经短信推销,抱着大赚一笔的心,半年间,朱先生陆续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4份证券融资合同,将共计120万元的保证金打入该投资公司指定账户,按照1:5的比例获得了600万的配资。根据之前的经验,朱先生凭着自己“股神”的直觉,户头上的数字大幅增长,朱先生心里满是说不出的成就感。可是某一天,朱先生发现账户无法登陆,拨打投资公司的电话也无法接通。

    二、风险提示

    新《证券法》规定,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营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相关机构或个人未取得相应证券业务经营资质从事场外配资活动的,构成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特别提醒投资者,如果参与场外配资,根据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场外配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场外配资参与者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

     

    来源:山西证监局官网

     

    全国首例配资类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犯罪案件宣判——“乐易金融”涉案人员因非法经营罪获刑

    一、案情摘要

    2016 年8月,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公安经侦部门成功侦破“乐易金融投资者交易体验中心”(以下简称乐易金融)非法经营案,该案系全国首例配资类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犯罪案件。

    据警方调查,郑某、周某等人于2014年9月创立温州乐易金融创新研究中心(普通合伙),随后建立专门网站,并在浙江、山东、山西、湖南等全国多省发展代理商设立“乐易金融”网点,面向社会公开招揽客户参与“乐易金融”期货项目,其模式为:乐易金融招揽客户入金(缴纳保证金)后,为客户提供10到50倍不等比例的配资,客户使用乐易金融提供的专门软件进行配资后的期货交易,乐易金融按客户交易手数收取手续费。截至2016年1月案发,乐易金融共发展3203名客户,入金金额3.34亿元,非法获利3000余万元,客户损失高达1.8亿元。2017 年12月,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对“乐易金融”非法经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郑某、周某等6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或罚金。

    二、风险提示

    目前,一些公司在没有经营期货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期货配资”的名义,诱骗投资者绕开期货经营机构参与期货交易,这实际上从事的是非法期货活动。投资者如参与其中,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正如在上述案件中,不法分子攫取了高额非法收益,而参与配资的投资者却损失过半,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进行,这些机构的名单可以到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投资者遇有宣传参与期货配资交易的,请提高警惕,坚决远离,避免上当受骗。如受到侵害,请收集好证据材料,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陕西证监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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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