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公司”)。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八百三十二万元罚款。
被告人温德乙,男,汉族,1961年3月30日出生,原系欣泰电气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八百九十二万元罚款。
被告人刘明胜,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原系欣泰电气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六十万元罚款。
2011年3月30日,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提出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因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条件而被证监会驳回。2011年至2013年6月,被告人温德乙与被告人刘明胜合谋决定采取虚减应收账款、少计坏账准备等手段,虚构有关财务数据,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定期财务报告中载入重大虚假内容。2014年1月3日,证监会核准欣泰电气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随后欣泰电气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亦载入了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财务报告。2014年1月27日,欣泰电气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首次以每股发行价16.31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1577.8万股,共募集资金2.57亿元。
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上市后,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继续沿用前述手段进行财务造假,向公众披露了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等重要信息。2017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欣泰电气公司退市、摘牌,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赔付1万余名投资人的损失共计2.36亿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的行为均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温德乙、刘明胜的行为还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温德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明胜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八百三十二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温德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刘明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前后连续财务造假而受到刑事处罚并被依法强制退市的典型案例。目前,我国正在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本案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对当前从严惩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出修改,进一步加大对这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为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