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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公告

    中金所修订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19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期货市场自律监管,加强违规违约行为查处力度,11月19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发布修订后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主体范围、违规行为、采取措施等方面进行优化和调整。《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查处市场违规行为是维护金融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发挥金融期货市场功能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中金所坚决贯彻落实资本市场“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九字方针,查处了对敲、虚假申报等一批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案件,取得积极成效。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印发以来,中金所高度重视,在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多措并举加强金融期货市场违规行为查处。

    此次《办法》的修订,一是扩大违规行为查处的主体范围,将做市商等市场参与者明确纳入适用主体范围;二是补充和完善多项具体违规行为,新增会员违反会员管理规定、违反交易限额制度、做市商违规做市、违反信息管理或者系统管理规定、损害交易所声誉及以各种手段扰乱交易管理秩序的违规行为,完善影响交易秩序、违反持仓管理规定的违规行为,细化违反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的违规行为;三是切实提高违规成本,修改和调整自律管理措施;四是完善救济程序,修改裁决与执行、纠纷调解等规定。

    下一步,中金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指导下,不断践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监管理念,持续履行一线监管职责,从严打击金融期货市场违规行为,坚决维护金融期货市场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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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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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