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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晟期货关于实际控制关系帐户报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21    


    尊敬的客户:
      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监管,强化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维护市场平稳健康运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先后发出关于《有关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的通知》及报备指引。根据各交易所通知要求,您需认真阅读相关要求,按实际情况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并按各交易所要求向我公司提交相关信息,完成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申报工作。
      希望您积极配合我公司完成交易所此项市场自律监管工作,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但不如实申报相关信息、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和不协助调查工作的开户人,交易所将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相关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一、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

    (一)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

    (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1.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3.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4.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5.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6.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7.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制度
         (一)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际控制他人期货账户或被他人实际控制)的开户人应通过期货公司会员主动申报相关信息,并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书面向期货公司会员报备。期货公司会员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报备,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提供补充材料。
        (二)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应在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向交易所主动申报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
        (三)交易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的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且尚未申报的账户,交易所应书面对其开户人进行询问。相关开户人应以书面说明形式及时回复交易所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如相关开户人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应按照正常流程向交易所进行申报。如相关开户人否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应向交易所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并签署《合规声明及承诺书》。交易所对相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于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确不属于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所对相关账户进行正常管理;对于事实不清、理由不充分的,交易所将相关账户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四)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但不如实申报相关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工作的开户人,交易所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相关业务等措施。
        (五)期货公司会员有告知、提示客户申报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相关信息的责任。


                                报备流程


    1、客户从我公司网站(www.zsqhbj.com)下载《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打印出来、签字笔手写、并签字。咨询电话:400-688-1117

    2、客户将《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原件寄回我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泰达时代中心18层中晟期货客服部收,邮编100026

    3、我公司将客户寄回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上报四家交易所。


    注:下载表格在附件中,可以直接下载。


                                                                                              中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201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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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