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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1年国庆节公司调整所有品种一般合约保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27    

    2011年“国庆节”假期即将来临,交易所休市时间为(101日至107日),1010日(星期一)恢复交易,为防范市场风险,公司自2011928日结算时起对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

    线材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20%

    天然橡胶,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9%

    铜、锌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7%

    铅、螺纹钢和燃料油各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6%

    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4%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

    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4%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玉米、豆油和焦炭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3%

    三、郑州商品交易所

    强麦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7%

    棉花,白糖,早籼稻,PTA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6%

    菜籽油,硬麦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4%

    四、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维持原标准。

    五、国庆节后,公司保证金比例的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六、临近交割月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在交易所收取标准基础上保持相应上浮比例。

     

     

                                                                             中晟期货有限公司

                                                                              20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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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