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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活动第四阶段正式启动...

    发布时间:2017-09-18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的重要指示精神,证监会于5月5日正式启动“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活动。该活动聚焦于投资者权益遭受侵害的多发领域,以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典型事例为蓝本,以生动形象通俗易懂的案例为载体,阐明规则红线、风险底线,帮助广大投资者更加深入了解证券期货法规知识,识别违法违规主体惯用的骗术和伎俩,增强守法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专项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其中前三个阶段分别以“远离内幕交易”、“警惕市场操纵”“谨防违规信披”为主题,发布了37个典型案例。证券期货系统各单位、市场经营机构也结合各自优势,围绕活动主题,从案例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投资者易理解、能接受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别能力。社会各方也对专项活动作出了积极响应,媒体记者、专家学者以及业内人士对相关金融和法律知识进行深入解读,相关文章在报刊、杂志、网站、微信、微博和移动客户端广泛刊发和转载。据统计,共有65家媒体累计刊发170多篇新闻和评论,百度搜索相关结果250余万条。

      近日,我会将正式启动以“防范违规经营”为主题的第四阶段活动,相关案例包括以下四种类型:一是市场主体违规销售,二是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理财,三是非法投资咨询,四是非法期货活动。借助这些案例提醒广大投资者,在购买投资产品或接受相关业务服务前,要充分辨识主体资格,通过合法渠道确认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是否已取得相应业务资格,并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时,应详细了解合同信息,理性衡量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夸大、诱人的虚假宣传保持警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也应当以适当性管理为原则,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有效管理和防控风险,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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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