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衍期货官方网站!
  • 登录/注册
  • 智能客服
  •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6881117
  • 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教育活动

    “携手筑网 同防共治”防范非法集资科普(二)...

    发布时间:2019-06-25    

    浙江某消费返利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

            2018年2月份,公安部通报了浙江某公司以消费返利平台在全国范围内非法集资涉及资金110亿元人民币的特大案件。2014年至2016年,浙江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责人顾某等人利用“返一赠三”的消费返利模式,积极发展南通本地商户为加盟商,以加盟商在平台充值保证金后分300天返还本金、消费者消费后从平台获取2倍积分并在加盟商户中兑换正常商品的方式,非法吸收加盟商充值保证金,涉及加盟商1000余户,登记消费会员数万人,崇川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要点提示: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手段,不法分子编造了“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

            2018年5月,南京市公安局通报对江苏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侦查。2014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先后以投资、老龄产业、文化发展等名义成立多家公司,并分别在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等地注册设立300多家关联公司及客服中心,在不具有吸收存款资质的前提下,以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的形式,主要面向中老年人群体,以提供养老、家居服务为名,签约缴纳“服务保障金”、承诺按投资金额大小获得8%-13.5%的收益,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87月,崇川、港闸警方分别对辖区分公司负责人立案侦查。

            要点提示:犯罪嫌疑人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欺骗中老年人。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是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是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使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上海某投资公司非法集资案件

            2014年至2018年,上海某投资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承诺年化4.67%13%不等的固定保本年化收益率,在多地设立多家分支机构,制定详细的业务提成奖励机制,招募大量业务员开展融资业务,通过发放传单、门店广告、组织聚会及互联网平台宣传等手段,发展众多投资客户,累计吸收资金30亿余元,案发时仍有6亿余元本金无法归还。

           要点提示: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让参与人初尝“甜头”,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来越大,损失也越来越大。


    扬州“某宝”非法集资案件

            2018年5月,扬州市公安局通报“某宝”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201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欧某等人在扬州成立江苏某宝订单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扬州某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在全国多地设立办事处,并利用网络平台,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订单消费返利的形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涉及全国32个省市的投资人员10万余人,非法集资金额500亿元。

            要点提示: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自己的“业绩”,增加自己的提成,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最后损失的是老百姓的血汗钱。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非法集资案件

            北京某投资基金管理中心自2014年起,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等情况下,以公开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的方式,以年化16%18%的高额回报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承诺还本付息,在全国多地成立了20多个分支机构,与投资人签订《委托投资理财服务合同》,吸收公众存款数亿元。

            要点提示: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 “新政策”“区域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资料整理于网络,仅供参考

    微信公众号

    关注中衍资讯
    关注官方微信

    在线客服

    4006881117服务时间:8:30-17:00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