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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辨真伪.识风险 做理性私募投资者—私募基金“集团实力雄厚”篇...

    发布时间:2019-10-14    

    辨真伪.识风险 做理性私募投资者—私募基金“集团实力雄厚”篇

     

    近几年私募基金领域集团化经营趋势明显,同一实际控制人设立多家私募机构所形成的集团化私募机构往往管理规模庞大、涉及投资者众多,在行业中的重要性逐渐显现。但是,也有一些私募机构,动机不纯,利用集团化造势,搭建集团化架构,给外界一种板块丰富、整体实力强、抗风险能力强、跑路风险低的良好形象,进行非法集资,极易诱惑人民群众上当受骗。

    案例  这集团,那集团,往往就是一个非法集资坑

        近几年,以集团化为依托的私募基金非法集资风险事件日渐增多,投资者往往因私募机构的集团实力背景和私募基金产品的高息回报诱惑而放松警惕,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W
    公司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W公司与X集团有限公司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X集团自成立以来,依靠商贸、消费、传媒业务逐步做大,2007年开始涉足金融领域,涵盖理财、基金、担保、金融中介等多个板块。2013年至2015年,X集团依托W公司及旗下其他理财中心营业网点,通过发放传单、挂条幅、建立网站以及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公开宣传,以年化12%-30%的高收益为诱饵,通过有限合伙型基金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用于投资旅游、房地产项目,支付投资人利息及业务员提成。201511月,X集团旗下产品开始出现收益兑付困难。20164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包括W公司在内的“X进行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由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Y
    财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Y公司利用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关联方公司Z公司(无基金销售资格),通过线下(实体店)以及线上(微信群、朋友圈)两种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其基金产品,并举办周年庆、客户答谢日等活动,以高额收益承诺(承诺预期收益率10%-25%不等)广泛吸纳资金,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为1万元-99万元不等。Y公司完成对外募集后,以股权、债权投资的名义,与包括P2P在内的10余家关联公司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形成资金池,并侵占、挪用基金财产。Y公司实际发行的基金产品共有11只,但有8只基金未按要求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Y公司虽是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其实质上是假借私募基金之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一是以专业化表象掩盖非法事实。Y公司发行少量合规基金产品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后,利用管理人身份吸纳社会资金,不按私募基金要求运作,无真实投资项目,滚动募集,借新还旧;二是以多种增信手段骗取投资者信任。Y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成立大量跨行业关联公司,设置复杂的股权结构,形成几乎涵盖所有金融业态的金融集团,并与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开展合作,给投资者以实力雄厚的错觉,骗取投资者信任,多条线募资;三是以虚假投资侵占、挪用资金。Y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虚构投资项目,实则成立大量壳公司将募集资金非法转移并汇集后,挪作他用。目前,Y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投资者往往存在背靠大树好乘凉”“大公司”“大集团安全可靠等惯性思维,而忽视集团化背后隐藏的关联交易、资金挪用、自融自用、庞氏骗局等风险。有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点,通过成立多个公司从事跨行业金融业务,多条线募资,资金混同形成资金池,拆东墙补西墙,规避监管,损害投资者利益。X集团、Y公司以私募基金名义涉嫌非法集资,就是典型的集团化跨行业违规操作套路
       
    为避免落入此类非法集资陷阱,提醒投资者:
    一是正确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警惕采取公开宣传、承诺高额收益的理财产品。
    二是对从事跨行业金融业务的金融集团的理财产品要擦亮眼睛,多学习、多调查、多分析,不盲目轻信,提升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三是私募基金投资后要密切关注投资的产品是否按要求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是否按合同约定对募集资金进行托管,是否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投向合同约定的项目。发现管理人失联跑路、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的,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反映;发现管理人涉嫌非法集资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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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