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又被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开展诱骗;有的用所谓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名词、新概念蒙骗群众;有的则利用亲戚、朋友、邻居、同事等社会关系,编造入股、中标、项目开发、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等虚假理由诈骗等。因此,非法集资往往手段隐蔽,欺骗性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方法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包括:(1)携带集资款逃跑;(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来源:《中国洗钱案例评析》,中国金融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