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款
[案情] 警方以拥有兴奋剂及其它类型毒品等罪名,逮捕一伊朗犯罪集团首领犯罪嫌疑人A。接下来的调查揭示,该嫌疑人曾将其部分非法所得汇往海外。
总值45万美元通过三家银行汇入嫌疑人A的兄长B于一家国际银行在迪拜总行的账户中。两个月期间,转账在五个地点进行,金额在5万至15万美元之间。
另一名嫌疑犯C实际操作了资金汇出,并于之后返回伊朗。每一次C都携带现金到达银行,兑换为美元,然后汇款。每一笔交易耗时约一小时,以支付生活费用的名义汇出。
[结果] 嫌疑犯A原本以违反反毒品交易法遭到起诉,鉴于调查期间发现的汇款,依据反洗钱法增加其更多的指控。
[教训] 此案例描绘了一个简易洗钱阴谋的典型过程,同时提供了一个源于可疑交易报告,进而在传统调查的基础上跟进的很好实例。
二、外汇交易涉及毒品洗钱与钻石走私
[案情] 一项总额将近17.7万美元的欧元兑换美元交易,被上报到一个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员权限国(A国)的金融情报机构(FIU)。外汇交易时,一个印巴人士提供给外汇交换所在另一个FATF成员国(B国)的地址。第一笔交易后,很快发生了四笔类似的交易,几周后总额即达到61.8万美金。在停顿6个月后,这样的外汇交易又重新开始。在四个月的时间内,中间人将资金以巨额西班牙比索的形式兑换成美元。在向FIU的报告中,交易总额已升至130万美元。
从执法机构获得的信息表明,此人在A国没有犯罪记录。由于该案例中牵涉的巨大金额没有合理的经济解释,FIU决定开展调查。几家国外的FIU也受到询问,其中一家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即此人是一个贩毒贸易团伙的成员,该团伙在其所涉及国内实施了同样类型的交易,该国也正在对这一组织成员进行调查。其次,在第一次接触中提供给金融机构的地址看起来也是假的。在这些证据基础上,FIU决定将此案交送检察机关。之后的调查显示此人并非单独作案,而是在很多年的时间里,在涉及总额约为1150万美元的洗钱交易中担任主谋。
[结果] 此人与其同伙一并被逮捕,逮捕时查获大量美金。她承认做过上述外汇交易,以及非法的资金来源。据她交代,这些资金源于非法钻石交易。她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其中两年缓刑执行),并处以近100万美元的罚款。查抄的资金全部没收,还包括已兑换的金额。她的同伙全部处以有期徒刑2年的判决(其中一人缓期执行)。
[教训] 这个案例清晰地阐明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以及在对洗钱交易的调查中,FIU和其国外合作者间信息交流的重要性。它还表明了,即使在开始阶段没有从权威机构获得即时的回复,金融机构仍有必要向FIU持续地送交可疑交易报告。
三、洗钱者招募多人,使用他们的银行账户
[案情] 一家FIU从三个从事国际汇兑的金融机构收到可疑交易报告。警方调查发现,一些个人在为一家可卡因交易组织聚集分散的金钱。这些人的工作是识别并“招募”专业人士,而专业人士已在各种贸易或服务领域建立起业务,并可能愿意通过他们的账户应用于洗钱阴谋而赚取额外收入。专业人士会先把现金放入他们自己的账户,再将合计金额转入收钱人指定的账户。
这些参与洗钱活动的专业人士,本身都在从事包括旅游代理及商品和计算机进出口等业务。作为使用其账户的回报,他们将会收到佣金。与其特定业务相对应的编造发票,可以证明他们账户上的资金转移是合理的。
[结果] 这项调查揭露了一个正在将价值3000万美元的可卡因贩卖收益,清洗为合法收益的组织。分散在两个国家的团伙成员被指认并审判。
[教训] 这个阴谋表明犯罪者如何想方设法将贩毒所得逐步脱离犯罪活动。贩毒分子手里的现金被聚集,聚集者将资金转给洗钱人,洗钱人再转给招募来的专业人士,由他们将资金转移到海外以作进一步处理。金钱持续移动,转移痕迹就变得更为复杂,对专业人士的使用更造成转移踪迹的断裂,从而增大金融调查的难度。
[案情] 一项针对某一银行顾客可疑行为的法律调查显示,他正在把过期的旧钞票兑换为一套新钞票。该嫌疑人看来一直将旧的钞票储存在银行的一个保管箱中。
该嫌疑人领取社会救济,且没有其它正规的合法收入。
进一步的讯查揭示,该嫌疑人有丰富的犯罪史,却在最近以大量现金的形式购买了一辆汽车,并拥有很多高价值的房地产。
[结果] 调查确立,此嫌疑人在其用毒品交易所得购买的房产中,涉嫌栽种毒品,将销售非法所得的现金和通过非法收益购置的珠宝存放在银行保管箱中。
[教训] 这个例子说明,一个复杂的洗钱计划并不总是将非法收益纳回流通领域中。
[案情] 调查揭示,一项逃避增值税的非法所得,通过一系列的临时银行账户被清洗。洗钱人将收益转移至一个特定的金融机构,以尚不能决定选用哪个账户存放资金为由,要求将资金存放于一个临时账户中。几天后,他指示银行将钱以现金或银行支票的形式付出,此交易没有登记在洗钱人的账簿记录中。调查人员还发现,洗钱人使用临时银行账户进行了不止一次交易,尽管这并不是常见举动。在此之后,他要求银行将资金转移至由洗钱人控制的公司的(同一家银行或不同银行的)账户中,并使用为伪造公司交付所准备的假发票来证明转移的合理性。
[教训] 分析和调查涉及临时银行账户的交易是十分困难的。通常来讲,调查要在发生交易的银行人工完成,这样在该机构有能力向权威机构提供信息之前,可能出现耽搁,有时是重大的耽搁。
[案情] 一次毒品交易调查发现,毒品销售聚敛的现金被带到边界上的一个换汇点,在那里小额面值的大量金钱兑换成外汇,而后一袋袋的现金被带出边境,用于在国外购买制毒原料。
进一步的调查确认了一项计划,在这项计划中,非法所得资金以假名存储在已被洗钱人控制的换汇点的账户中。通过搜查其住所发现,这个换汇点没有保留现金交易的详细记录。
[结果] 在这项调查中,三个人以洗钱的罪名受到指控。
[教训] 尽管换汇点有义务确认客户身份并保留记录,这个换汇点并没有这样做。警方调查揭露了一个洗钱运作,但是这个例子也显示,如果预防措施不能被执行,即使是在本该受到监管的金融机构内,洗钱活动也会持续发生。
[案情] 在4年的时间里,A先生和他的叔父经营着公司S,从事汇款服务,而他们的大笔汇款代理业务被怀疑正在为恐怖活动筹集资金。后来根据可疑交易报告,开始了对S公司的调查。
调查显示,在4年时间内,A先生的公司已从希望汇款到别国的个人手中收到了超过400万美元的现金。当A先生的公司收到客户的现金后,便将其存入X国多家银行不同分行的账户中。为了逃避在X国的报告要求,A先生等人总是在银行存入少于1万美元的小量现金,有时在同一天存入多笔少于1万美元的存款。
[结果] A先生以图谋“构造”货币交易以逃避金融报告要求的罪名受到指控,他认罪服法。
[教训] 这个案例强调要设立机制,以监控和链接同一个人或团体通过一家银行不同分支或不同银行实施的交易(特别是现金存款)。
[案情] 所接到的3个可疑交易报告关系到在丹麦银行的许多交易,在那里大量的金钱被存入账户,继而很快以现金提取。第一个报告涉及顾客X持有的一个账户。根据初步调查,报告中的三个主体(X、Y和Z)在警局数据库中没有涉及毒品或其他犯罪活动的记载。然而进一步的调查显示,X曾在9年的时间内,进口了超过3吨的印度大麻到丹麦,Y曾经在一次活动中协助X,而Z也曾协助洗钱。
大部分金钱以现金的形式被Z从丹麦转移到X和Z在卢森堡持有的16个账户中,或经由西班牙转至他们在直布罗陀的25个账户中。从丹麦银行开出的提款收据,被用作金钱存入直布罗陀和卢森堡银行时的合法来源凭证,并且有时同一收据被用于几家银行,从而使比实际经由丹麦银行过账的还要多的现金得以合法存储。
[结果] X和Y被逮捕和起诉,并被宣告犯有毒品交易的罪行,分别判处6年和2年监禁,X的600万美元被强令没收。Z因洗钱毒资130万美元被判有罪,处以21个月的监禁。
[教训] 金融机构不应将银行账户的存款证明视同为合法来源的证明。以现金形式携带非法收益穿越国界,仍然是洗钱的一种重要形式。
[案情] 当换汇所开始受到监管以后,它们就具有反洗钱的义务,而此时一个换汇点已经在一个临近德国边界的小镇上经营很多年了。这个换汇点通常会有大面值的银行现钞,而由于这些钞票的流通性不强,所以换汇点所有者彼德在附近的一家银行将其兑换成小面值钞票。在新的法律生效之前,个人可以代表换汇点定期兑换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但在新法律生效后,交易限度立即缩减为每笔1.5万至3万美元之间。分行的雇员不久便注意到换汇的可疑之处,即兑换没有合理的经济解释,则交易随即被上报。
警方存有彼德曾涉嫌交易软性毒品的记录,因此彼德将换汇点的所有权传让给一个背景清白的新所有者安迪。安迪在中央银行申请将换汇点注册为换汇机构,并被暂时批准。金融情报机构查询了多项警方档案,并且确定警方已对这个换汇点监视了一段时间。嫌疑人的交易被递交给交易点所在小镇的犯罪调查科,警方随即开始调查。几个月后,犯罪调查科逮捕了安迪,搜查其住所时,贵重物品及超过25万美元的大量现金被抄获。此换汇点的记录显示,多笔交易没有记录在正式的账簿中。例如,在13个多月的时间里,此换汇点在一家外国银行兑换了超过5000万美元的外汇,却没有在正式账簿中体现。调查显示,换汇点和它的所有者们与一贩毒集团合作,为其清洗贩毒收益提供兑换场所并从中获取大量经营额。
[结果] 贩毒者被起诉并被判有罪,正在狱中长期服刑。安迪因为非法收益洗钱和伪造罪,被判处6年监禁。彼德与其家人移居海外。另一项对安迪所得利润、没收物品和查获现金处理的行动尚未结束。换汇点已被关闭,其换汇交易机构的注册也被吊销。
[教训] 这个案例显示出银行和大型合法换汇点,应对与小型换汇点的业务联系予以必要关注,特别是向其提供或兑换外币的时候。
[案情] 这个案例涉及一些海外汇款服务。这些服务的共同点是它们经营衣服或针织品零售店,并安排将金钱转移到A国(以赚取一定的费用)。
“ServicioUno”是调查中最大的汇款服务提供商。这是一家年营业额超过330万美金的股份有限公司。它既接受个人客户的金钱,也接受当地以及区域更小型的汇款服务提供商的资金。由于ServicioUno在A国拥有广泛的基于家庭的传输网络,因此这些更小型的服务提供商通过ServicioUno转移资金。
ServicioUno通常采用如下方法:从客户以及下一级的代理机构处收到现金后,将一部分资金存到银行,一部分资金则以现金的形式持有。
现金转移到A国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电汇,用现金以及支票购买;另一种是把钱打到B国的一个贸易公司Trans-ExpediciSA。这家公司在A国有业务,并且在那里有欠它钱的合作伙伴。一旦Trans-ExpediciSA在B国收到来自ServicioUno的钱,就会通知其在A国的债务人将一笔特定的款项直接付给另一家在A国的汇款业务机构Remesas-X。
ServicioUno一周两次将要求发送款项的清单,传真给一家其在A国拥有及运营的公司。清单中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其地址等详细资料,还有将要发送的货币数量和种类或要发送的金条。ServicioUno从中收取5-10%的费用。
也有证据表明,大笔的钱从A国流回ServicioUno。一份从A国发给ServicioUno的传真指示其提供给ServicioUno所在国的某个人一笔特定数量的金钱,或者将资金付到一个特定的账户。实际上并没有钱从A国流出,所采取的方式是,以汇款服务自身运作一端的资产,清偿另一端的负债。
[结果] 调查显示在ServicioUno所在国的一些合法生意也是通过这种方法把资金遣返回A国的。调查还显示一个曾经被定罪的洗钱者至少一次将6万美金通过ServicioUno转移到A国。此外,ServicioUno的一个下属机构为两个活跃的毒品走私犯转移资金。
[教训] 这是一个将零售点用于汇款的经典案例。如果仅仅是调查一部分,那么就很难发现与第三国之间的联系。大量使用这种渠道来转移资金的合法业务,以及时而采用的间接结算方法,使得这个过程变的复杂起来。
[案情] 通过毒品销售得来的现金,被转移到位于P国海外领土上的一个小镇中的(由同一个组织控制的)商店和换汇点。这些商店提供特殊的有效商券作为存款的交换。这些票据作为不记名工具,允许持有人获得资金来购买更多的毒品或者用于投资。那家负责控制的组织还拥有一些房地产代理机构。
洗钱网络通过中间商转换外币。中间商由于对其在金融机构存储这些货币的身份的使用而获得佣金。这些金融机构中的一个雇员也卷入了该阴谋。其它通过这个系统处理的资金产生于向邻国走私的当地消费品黑市。
[结果] 对于这个案例的执法调查,导致73人被控告,并查获10吨毒品、11艘船支以及价值470万美金的外汇。在该计划中,当地金融机构上报的可疑的交易量总计超过4亿美金。
[教训] 这个案子与前一个案子有类似之处,不同的是它是一个通过发行商券作为现金所得存款证明的阴谋。
[案情] 一个S国公民在M国被逮捕,涉嫌没有执照进行银行业务。调查显示这个人在近四年的时间里一直运营着非正式的转汇系统(hawala)。其他三个已经离开M国的人被认为是其同伙。
账款通过在M国和S国之间的汽车零部件进出口贸易来结算。A公司以特定的价格从M国向S国的进口商出口汽车零件。S国的进口商直接支付手续费的50%给M国的出口商。Hawala则支付另外一半费用。作为回报,S国的进口商支付价格的50%给S国的集团账户来平衡收支。支付用当地货币按照有利于收到方来支付,因此集团一定可以通过此交易获得一定的利润。
[教训] 如果出口商的银行对于出口货物货款来源保持警惕,那么就会提高对于一次交易的付款是否来自于两个不同来源的怀疑。
[案情] 在过去三年的时间里,由不同银行提交的对于一个出生于南亚的N国公民的多个涉嫌洗钱的报告引发了此次调查。尽管嫌疑人只是经营一个年营业额在15万美元左右的小公司,但是每年流经他私人账户的金额却在170万至350万美金之间。
调查显示该嫌疑犯的公司是一个国际地下银行设在N国的总部。该国际地下银行在中亚以及欧洲国家都有分支机构,并且在N国有14个连锁分支。除了被印巴裔人士用于转移小额的资金以接济留在国内的亲友——hawala系统的一个传统用途——这个不合法的银行体系被用于为贩卖人口至欧洲转移资金。
[结果] 嫌疑人以及一个分行的经理被逮捕了,其在整个N国一些房产被搜查。嫌疑人被罚款大约35万美金,同时大约14万美元的现金被没收以备罚款。嫌疑人以及涉案的分行经理被判处贩卖人口罪,该指控自动剥夺其对已没收现金的认领权。
[教训] 这是一个经典的案例,了解你的客户(KYC)有关账户持有人业务活动规模的信息说明,公司如果合法经营,其生意规模是不可能产生这么多资金的。
[案情] 以下的案例说明如何使用衍生市场来洗钱。经纪人必须愿意转移真正的交易损失到一个账户,而犯罪收益也存入这个账户。这一次经纪人并不是依靠误导性的以及错误的文件,而是将真正的导致亏损的项目设为黑钱账户持有者的亏损。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一个经纪人使用两个账户。客户通常将需要清洗的资金存入A账户,而用B账户来接收已经清洗过的资金。经纪人进入交易市场,以85.02美元的价格以及25美元的最低上落价位购买了100个大宗商品的衍生和约。与此同时,该经纪人以85.00的价格出售了100个该大宗商品的衍生和约。这样经纪人就通过交易所的结算拥有了两个合法合约。
在交易日的晚些时候,合约的价格变成了84.72美元买进以及84.74美元卖出。经纪人返回到市场上,以现价平仓。现在,经纪人在自己的账簿中,将85.02美元的原始价格购买,和接下来84.72美元的价格出售,记入A账户。这两个价格的百分率差大约在30个点,或合约的最小价格波动在$84.72与$85.02之间。合约上的损失计算如下,用25美元的最低上落价位乘以合约数100,再乘以价格变化30,最终得到$25x100x30=$75,000(亏损)。
其它交易在B账户上进行。遵循同样的计算原理,得到$25x100x26=$65,000(利润)。存有尚未清洗的钱款的账户支付了75,000美元,从而使另一个账户有权得到65,000美元的利润收入。换句话说,洗钱者支付了10,000美元作为可以合理成功清洗75,000美元的成本。这笔钱是专业洗钱者为取得清洗钱款特权而乐意支付的保险费。作为一次交易,从经纪人的观点出发是完全合法的。经纪人既不需要承担可能被发现伪造文件的风险,并且他所作的一切都是在市场上公开透明的。
[案情] 这个案例涉及在十年的时间里,T国一个银行的大约3亿8千4百万美元的盗窃案件。最初的调查显示,黑钱被送往G国,并且通过80家公司名下的550个银行账户清洗。其中很多钱投资到G国的房地产和股票市场,并最终被四个主要窃贼任意使用。在其中一次的欺骗行为中,一个盗贼作为G国股票市场上获利最大的投资商而被上报。他通过G国的几家公司大量交易股票,同时从长期投资中分红。最初的调查显示T国的主要被盗资金都是在十年后期产生的,当时区域经济的低迷对当地的房地产和股票市场产生了负面影响。
[结果] 股票经纪人并没有揭发任何一起上述公司间的交易情况。4个人因洗钱受到指控,还有很多人被逮捕。
[案情] 一个经纪公司帮助12个相互关联的个人开设了若干账户,其中的一个非居民账户记录了非常大量的资金移动,明显被用于汇总总值超过1800万美元的可疑现金流。
洗钱者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些涉嫌当事人的账户上有大量来自受到关注国家的钱,并将其投资于W国上市公司的股票。另外,
相关个人的账户都在区域享有很高的信用额度,这些都转移到了一个非居民账户下,第一批的账户被用于掩护作用。
经纪人以及后面陆续出现的清理者以及管理者使用债券买/卖的方法过滤现金流。一旦被过滤,资金被转移到区域内反洗钱系统不完善的地区以及离岸的金融中心。
调查显示,这些目标一致的经纪人被用于清洗各种形式欺骗得来的收益,而经纪公司的经理则是涉案犯罪组织的二传手。
[教训] 对于那些在不合作国家及地区(NCCT)清单上的国家之间的交易,或者是那些没有满足反洗钱标准的交易,应该额外进行更加详细的审查,特别是涉及和受到关注的国家之间发生的没有明显交易背景的交易。
[案情] 一家保险公司在向金融情报机构FIU汇报中称,他们为两个欧洲公民签发了两笔总价值$268,000的人寿保单。费用由支票支付,签发支票的账户是欧盟一个主要金融市场上的一个经纪公司。投保的公证人是该国家的东南省份。
一家专门从事租赁交易的公司为这两个保单支付了价值$1,783,000美元的间接抵押。由于保险客户付款时并没有使用自己的名字,发行商联系经纪公司来寻求存入该账户的资金的真正的来源。调查发现这笔资金以现金的形式获得,交易的双方仅仅是临时客户。
交易的双方—两个兄弟—在一次偶然对于非法的进出口汽车的独立调查中被发现。此外,两个具有相同姓氏的人被怀疑是来自同一个贩毒以及洗钱团伙。
[教训] 这个例子说明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这个例子中是保险公司)应该意识到什么是可疑金融活动。同时也说明需要对交易报告中的信息以及来自于执法机构的信息进行有效的协调。
[案情] W公司的董事H先生设计了一个洗钱方法,该方法涉及两个建立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的公司。这两家公司都可以提供金融服务以及金融担保。这两家公司通过电汇的转账方式将大约110万美元的犯罪赃款转移到H先生在S国的账户上。H先生同时也收到从C国转移的钱款。接下来资金从多个活期存款账户以及储蓄账户转出,通过这些转账交易,活期存款账户就有资金来支付人寿保险费用。投资这些保单是在清洗大约120万美元资金过程中的最后一步。
[教训] 保险公司不应该仅仅因为资金是由现存的银行账户支付就自动相信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案情] 一个毒品商利用他的毒资购买了一处物业,其中一部分以现金支付,剩余部分办了抵押贷款支付。然后他将该物业以有名无实的价格卖给了一个由他控制的空壳公司。这家公司又以原购买价将该物业卖给了一无辜的第三人。以这种方式该毒品商便通过空壳公司隐匿了其犯罪收入,企图掩盖原购买资金的来源。
[结果] 该罪犯承认有罪,其财产被没收。该房产是洗钱犯罪的一部分,由当局予以处置。
[教训] 此案说明很有必要对物业地所有权的获得过程进行仔细的追踪查实,以便查证其所有人之间的可能联系,也可查清可疑资金汇划意欲混淆资产的情况。此案也说明很有必要在法律上强调物业代理人应熟悉有关法律对物业买卖方面的一般规定和做法。也说明很有必要注意有名无实的资金汇划很容易引发诉讼案件。
[案情] 在两年期间,一欧洲国家的金融机构向有关金融情报组织报告了可疑资金交易的情况。报告中确认,有大量的资金从亚洲辖内注册经营的空壳公司中通过银行汇票结汇后存入了银行。报告还确认,总额约达160万美元的资金汇入了一家亚洲辖内金融机构的空壳公司账户中。
同时,警察在该国正在调查一个涉嫌走私毒品的团伙。次年,警察逮捕了这个团伙的几个人,其中就有控制亚洲辖内这家公司的首领。他们被指控共同走私大量的大麻。一份金融调查显示,该首领已获取了巨额利润,其中相当大部分金额已追查并冻结了。总数约200万美元的资金从该欧洲国家汇回了亚洲辖内,结果汇回了欧洲的银行账户中,资金在那被冻结。
洗钱过程用了两种方法。该首领在亚洲辖内购买一空壳公司,这家空壳公司由其操控的另一家协办公司经营。这家空壳公司开有一银行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在原始国以现金购买的支票和银行汇票。该首领经另一个人的协助,这个人同样通过看似合法或其他正当形式经营的协办公司操控着多家公司。这个人通过出卖部分资金给几个其它国家内的公司清洗部分非法收益,而且通过非面对面的直接银行(通过原始国发电脑指令)交易洗钱。
[结果] 含首领在内的这几个人因受指控犯有贩毒罪被送上欧洲国家的法庭,该首领和其他三人面临洗钱罪的指控。
[教训] 这一事例表明,犯罪分子极易(即使不是国际组织犯罪的一部分)使用在不同法律管辖国内设立公司实体的形式通过多个法律体系的不同管辖来汇划不法收益,掩盖资金的本来面目。
这也说明公司间团伙协助服务很容易取得。同时表明,许多公司出售与其能操控的协办公司一样出售空壳并非像是与空壳公司设立的目的有关系。这就强调金融机构需要建立一整套系统来查证像此案一样不仅发生在前台,而且发生在非面对面交易的一切可疑犯罪交易。
要进行国际金融调查并追踪发生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内的犯罪交易收益是很费时日的。并且,在调查过程中会产生风险,即资金可能会被分散转移走。
[案情] 一家金融情报机构收到了来自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可疑交易报告。报告提到一名出生并常住拉丁美洲国家的人H先生已于最近购买了两份总额为702,800美元的个人人寿保险单。在随后提供给金融情报机构的信息显示,该保险单的保费是向一家主要银行支取的,由第三人出具的两张个人支票。这第三人K先生虽然不属该国国籍但也是在同一拉丁美洲国家常住。对K先生的银行账户作进一步调查后发现,他与H先生两人在山姆(SAM)公司和迪姆(DIM)公司这两家公司的业务账户都互有签字授权。
对这些账户的调查结果表明各项交易,特别是在K先生账户中的交易都是代替H先生进行的。因此,该账户已从国外收到过资金,除用作购买人寿保险外还用于其它金融产品。
实际情况是,由这两人居住的拉丁美洲国家之外经营的外币兑换公司开出了向美州银行支取十张美元支票,总金额达1,054,200美元也存进了K先生的账户中。
这一行为表明,资金已经被用于购买H先生的人寿保险费并在投资中资金(也为H先生自己)中另外又获利210,840美元。在这两个公司账户和H先生的个人账户之间还有其他相关的交易。在这些相关交易中以现金或支票往来的资金金额在14000美元到70,000美元之间。比如,用一张支票在山姆公司账户中取63,300美元,第二天便在K先生的账户中用支票存入70,280美元。
以H先生K先生之间为背景的调查揭示出H先生被怀疑卷入了拉丁美洲的可卡因毒贩案中。K先生违法情节较轻(开了不当支票);但是,他并没严重刑事犯罪的记录。其所有生意活动和山姆公司与迪姆公司的背景被引起了关注,在每一例中,两公司合伙投资36,400美元的股本金,H先生和K先生各持50%的股份,互为合作股东。“收支平衡办”对他们的境外收支进行问询时查出近两财务年内公司完全没有营运。
[结果] 看来,K先生是被利用为H先生从其居住国家转移资金前台代办人。为使该计划进行得更安全,他们成立由其操控但并不实际营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H先生收到通过个人收益保险单存入K先生账户的资金和通过该账户支付出去作投资资金所得的收益,同样都是从上述两公司来的直接收入。此案中,金融情报组织相信存在洗钱的明显标志,因而将此案事实材料移交检察机关。
[教训] 这个例子表明牵涉到第三方所作的支付指令,如果之间没有明显经济关系的交易的话,通常是很重要的可疑活动的标志。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减少嫌疑,K先生明显是因为在他的国家没有刑事犯罪前科而被选中的合作人。前台公司的行为也是在一种业务合作公司之间的交易假象的形式下进行的。此案也强调保险公司的可疑交易报告是很有价值的。
[案情] 这个案例中讲述的是一个造船厂的财务总监,该造船厂隶属于该国的一家大公司。某一天,作为财务总监,他在办公室里会见了两个俄国人,其中的一个人已经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该财务总监被要求以公司的名字开设两个银行账户,用来接收来自于俄国的两笔资金(一笔65,000美元,另一笔100,000美元),并把这两笔资金存入这两个账户。对方承诺直接给予他个人1-2%的好处费。
该财务总监答应了这个条件,并先后两次收到对方装在塑料袋中的现金,第一次在他的办公室,第二次则在一个私人的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