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衍期货官方网站!
  • 登录/注册
  • 智能客服
  •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6881117
  • 公告栏目

    公告栏目
    公司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公告栏目 公司公告

    关于中金所新增前端风控功能 日内过度交易防范功能和自成交防范服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8    

    尊敬的客户:

    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通知,中金所于201818日起,对中金所技术系统前端风控功能进行升级,为期货公司提供日内过度交易防范功能和自成交防范功能。

     (一)日内过度交易防范功能

      1. 日内过度交易防范功能通过交易系统将单个客户在股指期货单个产品上的日内开仓交易量控制在交易所监管标准以内。套期保值交易不受此限。

      2. 日内过度交易防范功能将对可能导致单个客户达到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的开仓交易订单以错单形式退回。例如,按照当前“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2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规定,某客户在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已成交的买卖开仓量共11手,未成交并停留在订单簿中的买卖开仓量共5手,则客户仍可报入4手及以下的开仓订单,但无法报入5手及以上的开仓订单。

      3. 日内过度交易防范功能协助期货公司防范单个客户的日内过度交易行为,不能防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的日内过度交易行为,客户若存在实际控制关系,需自行控制交易,防范异常交易风险。

    (二)自成交防范服务

      1. 自成交防范服务通过交易系统防范单个客户在连续竞价交易中产生自成交,不适用于集合竞价交易。

      2. 交易所为期货公司开启自成交防范服务后,通过该期货公司报入的订单在撮合前将进行自成交检查,如发现对手方订单的客户号与报入订单的客户号相同,则后报入的订单将以错单形式退回。例如,某客户A通过开启自成交防范服务的期货公司报入一笔开仓订单,在撮合前的自成交检查中发现对手方仍是客户A,该笔开仓订单将以错单形式退回。

      3. 自成交防范服务协助期货公司防范单个客户的自成交行为,不能防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间的自成交行为,客户若存在实际控制关系,需自行控制交易,防范异常交易风险。

      4. 客户在多个期货公司处开户的,通过开启防范服务的期货公司报入的未成交订单仍能与通过未开启服务的期货公司后报入的订单产生自成交。

    (三)日内过度交易防范功能和自成交防范服务是交易所技术系统升级后新增的功能,客户出现日内过度交易、自成交等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和处理。

    (四)因日内过度交易防范功能和自成交防范服务引发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敬请知悉!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2018年18

      

    微信公众号

    关注中衍资讯
    关注官方微信

    在线客服

    4006881117服务时间:8:30-17:00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