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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揭示

    期货委托理财特别风险揭示

    发布时间:2017-08-01     来源:中衍期货

    尊敬的客户:

    期货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指投资者作为委托方,为实现委托资金增值的目的,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委托他人(受托方)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我公司特向您提示期货委托理财的风险如下: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特征,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并决定自己是否适合参与期货交易和从事期货委托理财。对于从事期货交易或委托理财业务可能导致您的财产损失风险应有清醒认识,慎重对待委托理财中的高额回报承诺。

    二、您从事期货委托理财前,应对以下事项认真审查,必要时,应聘请专业人士出具意见:

    1. 受托方的信誉、资质和能力。

    2. 期货委托理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公平合理、符合国家法律规章的规定,是否存在欺诈性条款,尤其应关注损失或收益的界定、是否存在资金被转移的风险等。

    三、您从事期货委托理财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 经常了解期货账户的权益变化、了解受托方的交易过程以及该过程是否符合委托理财合同的约定。

    2. 期货账户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我公司的相关规定,同时,您有义务配合期货交易所和我公司规范要求及监管措施。

    3. 不得选择期货公司或期货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作为您的受托方。

    4. 如果您对期货交易账户的任何情况出现疑问,请立即与我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我公司联系电话为:400-68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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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6881117服务时间:8:30-17:00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